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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贩卖、出租、出借手机卡等黑灰产业的联合通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贩卖、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账户、营业执照和公民个人信息等黑灰产业的联合通告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良好秩序,按照国务院联席办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手机卡、银行账户等黑灰产业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贩卖、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账户、营业执照和公民个人信息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黑灰产业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提交虚假材料、采取虚假承诺或其他欺诈手段申领公司营业执照、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一经发现,根据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情形,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一经发现,人民银行对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经市级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是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暂停其5年内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开立新账户。
三、严禁将公司营业执照出租、出借、转让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根据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将银行账户、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号、OQ号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以共同犯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正告组织、实施、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人员,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早日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注意保护个人信息,提高法治和安全防范意识,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卖手机卡、银行账户、营业执照、微信号、QQ号。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检举揭发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鄂尔多斯市电信公司
鄂尔多斯市移动公司
鄂尔多斯市联通公司
2020年11月3日
监 制 赵永军
审 核 刘建姝
编 辑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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