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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金融机构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网络小贷怎么划分

澎湃新闻记者 叶映荷
2020-11-12 15:18
来源:澎湃新闻
金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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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参照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对金融机构判决而引发争议的案件又迎来反转。

11月12日,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为一审参照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进行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而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新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取代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最新的LPR的四倍为15.4%。

时间适用性与金融机构适用性争议

近4个月前,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辉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若按照名义利率计算,则利息和逾期利息的年化利率分别为18.36%和24%。

8月27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法院认为,要参照新司法解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

判决公布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提起上诉。由于该案判决正好发生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不久,迅速引发市场热议。

其中一个最重要的争议点在于新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曾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最高法明确规定不适用金融机构。”

但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此前表示,虽然新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了对金融机构的适用,但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能够以超过一年期LPR四倍的利率进行放贷。对于金融借款纠纷,法院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在审理金融借款纠纷的过程中仍然可能参照新司法解释中对利率上限的相关规定对利率进行调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此案系金融借款纠纷,一审判决将此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另,在此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多个判决仍采用年利率24%计算利息

按照新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实际上,在该案件之后,多地对融资担保公司、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同判决中,仍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例如,9月28日,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偿还原告彬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12月4日计算至还款之日)。

9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欠款本金人民币195235.24元、利息人民币4033.56元、罚息人民币4130.56元、复利人民币166.30元(暂计至2020年3月12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9月16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华融消费金融借款本金116206.42元、利息13095.66元、罚息3177.56元(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20年06月16日,之后以全部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合并计至款清之日)。

网络小贷是否适用新司法解释?

在金融机构中,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有判例将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此前的利率标准判决。例如,9月27日,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营业部借款6484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但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此前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民间借贷,自2005年人民银行开启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身份一直不明,并没有纳入发放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范畴,而是交由地方金融办(局)负责监管,即小贷公司并非持牌金融机构,属于民间金融的创新组织,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平台合伙人李亚撰文指出,基于金融机构的行业准入性特点,经全国性金融管理机构或地方性金融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都应当认定为金融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贷款机构和非银行类贷款机构。非银行类贷款机构其中包括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公司、典当行等。

11月2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同时规定,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审批权限由地方交移银保监会,是否意味着新规后的网络小贷公司会归属于金融机构一类?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认为,审批权限不会影响小贷公司的机构性质。

“现在对小贷公司是不是金融机构有争议,但是在目前规定下,肯定是不能直接说小贷公司就是金融机构。司法实践当中很多还是把小贷公司放款算作民间借贷,要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他说。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办法》实际上是对网络小贷业务资质的划分,也是一个分层监管的基本思路,并没有升级网络小贷,也没有将网络小贷机构当成一个独立群体。

他指出,根据网络小贷能否跨省,能否从事网络小贷,小贷公司可以分成三档:第一档极少数,能从事网络小贷业务而且能够跨省的,就需要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管;第二类有资格从事网络小贷业务但是不能跨省的机构,比小贷公司要接受更高的资本金的要求以及业务监管层面上的要求;第三类,不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普通小贷公司。

曾刚认为,小贷公司算准金融机构,“不是那种民间放贷人,还算是持牌机构,因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也是有金融监督职责的,发的牌照也是带有一定牌照性质的,个人认为应该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郑景昕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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