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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悲剧事件频发,教育部发布的新准则能防止导师滥权吗?

2020-11-16 17: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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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党元悦 全现在 收录于话题#中国新闻57个

作者 | 党元悦

全文共 2372 字,阅读大约需要 4 分钟

11月11日,教育部官网正式公布《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下称《准则》),从八个方面为研究生导师划线。其中特别提到,导师应“关注研究生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这是“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的表述,首次在教育部官方文件中出现。

此前,“不得发生不正当关系”,曾出现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当时,教育部划出师德禁止行为“红七条”,包括“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2018年教育部又发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同样强调高校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不过,以上三份文件都未明确列出,何为“不正当关系”。

而本次《准则》的特殊之处在于,将约束范围进一步细化至研究生导师群体。

图片: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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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事件频发

中国高校普遍实行研究生导师负责制,即在校期间,导师为研究生的第一指导人,既指导研究生的学业和科研,也关注学生的个人成长和思想动态。由于导师掌握着学生论文评价、能否顺利毕业等“生杀大权”,长期以来,社会常有“研究生导师是否权力过大”的讨论。

外界普遍认为,《准则》是教育部对社会关切的回应——近年,多所高校出现研究生师生关系的悲剧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2017年11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生罗茜茜,在社交网站公开发文,指控其读研时的导师陈小武对她实施性骚扰。随后,她于2018年1月实名举报陈小武。北航校方于2018年1月11日发表声明,表示陈小武的性骚扰行为已查实。声明承认,陈小武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撤销陈小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职务,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撤销其教师职务,取消其教师资格。

2018年3月26日,在武汉理工大学就读研究生三年级的陶崇园,从宿舍楼坠亡。随后,他的家属在网络曝光,陶崇园的导师王攀曾经要求陶崇园叫他“爸爸”,让陶为他打扫家务、送水送饭等,并以毕业日期、读博资格为胁迫,对陶实行精神控制。

武汉理工大学随后发布声明称,“经查王攀存在与学生认义父子关系等与教学科研无关的行为,以及指导学生升学就业过程中方式方法欠妥等情况,未发现王攀存在阻挠陶崇园本科毕业时到其他高校读硕士及硕士答辩、侵占学生经济利益、让学生到其家中洗衣服做家务等行为。”学校在声明中表示,他们已经停止了王攀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2019年陶崇园周年忌日之前,他的家人最终与王攀签订了和解协议。王攀赔偿陶家65万元人民币的抚慰金,并当面向陶的家人致歉。

在知乎,有一个问题是,“和导师关系不好是一种怎样的体验?能差到什么程度?如何避免?”,不少在读硕士或博士匿名作答,讲述自己导师的越界行为。

而在许多研究生口中,直接把导师称为“老板”。

图片: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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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追责机制

此次准则出台的背景是,今年9月,教育部在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称,2018年至今,已先后印发了多个文件,规范导师行为。而接下来会“要求导师正确履行指导职责,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合理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与实习实践活动,”,特别提到,“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当时,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王天定评论说,现代社会里,导师和学生本是两个平等的权利主体,考虑到在现实层面两者的不对等,教育管理部门在落实导师自主权的同时,也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申诉和救济机制,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因此,11月的这份新准则,被学界普遍视为是对这一答复的跟进。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将其称为”完善研究生导师制,规范导师指导行为的系统性文件“。

早在2015年,熊丙奇曾发表文章,指出“教育部门已经明确规定,教师和学生不得有不正当关系——有不正当关系者将触及‘师德红线’,但执行起来,却面临尴尬”。

在文章中,他解释了执行的难处主要在于:“已婚教师和学生恋爱、发生性关系,当然属于不正当关系;但单身教师利用职务便利,威逼利诱学生和自己发生关系,就很难处理。往往要到事发,学生举报教师,才会被发现,而学校处理起来也很棘手,学生指责教师是强迫自己,而教师会辩驳称学生是诱惑自己,或先是心甘情愿,后来由爱生恨反目成仇。

此次《准则》与教育部以往文件相比,有一个不同之处,就在于详细给出了导师违规的处理意见,并且明确了高校发生研究生导师违规的领导责任,并要求高校建立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违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

对于违反准则的导师,教育部给出的处理意见是:

培养单位要依规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一经查实,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导师违反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对研究生导师履行准则的情况,教育部也表示,将纳入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双一流”监测指标体系。如有导师违反准则且造成不良影响,教育部有可能视情,核减这所高校的招生计划、限制其申请新增学位授权。情节严重的,将按程序取消相关学科的学位授权。

熊丙奇认为,落实《准则》的关键,是在扩大导师教育权的同时,要清晰界定导师的权责边界,“拿舆论颇为关注的导师和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来说,在发达国家的大学,也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美国高校,就明确禁止师生恋,之所以禁止,就是担心导师利用职务之便引诱或者威逼与自己地位不对等的学生。和自己发生暧昧关系,这不但影响正常的师生关系,而且也会影响学生评分、评奖的公平性。”

原标题:《研究生悲剧事件频发,教育部发布的新准则能防止导师滥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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