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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杀这些野生动物!兴国有人被判刑!
破坏生物多样性就是破坏人类生命延续的根基
但仍然有人
为口舌之贪
图一时之益
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兴国法院对这种行为
坚决说不!
案情回顾
01
兴国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文某先后多次在兴国县杰村乡、埠头乡、长岗乡等地非法猎捕各种野生动物25只(条),其中:野兔6只、野鸡2只、花面狸4只、眼镜蛇4条、狗獾1只、野猪1头、黄麂2只、斑鸠1只、竹鸡4只。
其中野鸡、花面狸、眼镜蛇、黄麂、斑鸠和竹鸡为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狗獾、野兔和野猪为江西省级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野鸡
花面狸
眼镜蛇
黄麂
斑鸠
竹鸡02
兴国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文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杀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文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已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文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03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文某非法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文某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诉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文某赔偿非法狩猎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人民币18150元;判令被告文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通过庭审,文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法官提醒:
人和野生动物都是自然的一部分,与自然一起构成生命共同体;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善待野生动物,就是善待我们自己。从内心深处敬畏自然、尊重生命,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侵扰,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共生、和平共处。倡议广大人民群众,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不要因为口舌之贪、或者一时利益,非法狩猎,走进犯罪的深渊,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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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法院动态
原标题:《捕杀这些野生动物!兴国有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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