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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惠安宣判两起奸淫幼女案件:两被告分别获刑4年半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微信公号
2020-11-15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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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上午,惠安法院院长吴泰雄担任审判长,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庭审理、判决了两起奸淫幼女案件,分别以强奸罪判决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邻居“爷爷”和不认识“叔叔”将魔爪伸向幼女

第一起: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近50岁的被告人陈某在自家客厅内,把到其家中与其孙女玩耍的邻居5岁幼女小月抱至床上,实施奸淫行为。事后,小月跑回家中将此事告知其母亲。其母亲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起: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出生于1996年、外地来惠打工的被告人黄某,将正在楼道玩耍的年仅7岁的小红诱骗至家中卧室内,不顾小红反抗,强行实施奸淫行为,还威胁不准告诉家长。小红离开后便将此事告知其母亲,其母亲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黄某随后潜逃回老家,被追捕到案。

归案后,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从重处罚,绝不姑息

惠安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奸淫为目的,针对无性防卫能力的幼女实施性侵害,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依法分别以强奸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我国法律历来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其中《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具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守卫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坚持依法“亮剑”、严厉打击,以法之名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把钢铁“保护伞”。

惠安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设立泉州市首个独立建制家事少年审判庭,开创少年审判“惠安模式”,建设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摄制《向日葵花开》少年法制教育微电影,立足综合治理角度,与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共商共建各种平台,打造全方位立体防护网,筑起保护少年儿童“防火墙”,受到各级充分肯定,先后获评“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和“省级青少年维权岗”。

(原标题:《关注!惠安宣判两起奸淫幼女案件……》)

    责任编辑:王鑫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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