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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 暖气漏水导致房被淹,这些判例教您咋厘清责任!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天气转凉,岛城供热季正式拉开大幕。每年到了供热季,总会发生因供热设施漏水导致住户家中被淹的事件,其中原因各种各样,责任的划分也各不相同。对此,半岛记者从近两年青岛法院判例中选取部分案例,以期提醒市民遇到问题时,如何厘清责任依法维权。
非试压期开总阀门,饭店被淹热企担责
某餐饮公司租用位于青岛某小区的商铺从事餐饮业,2018年11月22日,供热公司在未告知餐饮店的情况下,打开室外总阀门给隔壁商户供热,因餐饮店内阀门漏水导致店被淹。法院委托专业价格评估机构对涉案商铺室内暖气管道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进行鉴定后,法院依法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47641.02元。餐饮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电器维修费、整体墙面装修费、经营损失等,其中供热公司承担70%,物业公司承担30%。
法院认为,本案中,漏水部位发生在供热管道支线井之后锁闭阀之前的泄气阀位置,漏水的直接原因是管道的泄气阀漏水。根据2015年修订的《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住宅,其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至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的供热设施,凡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接收。
供热公司称,涉案商铺供热公司负责到支线井,支线井到入户之前是网点房共有,入户部分是住户自己负责,涉案小区商铺入户支线只有在商铺内部有阀门,支线井有总阀门。另外供热公司称如果进行分户计量,计量表应安装在锁闭阀之后。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次漏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有用户申请供暖,被告供热公司开启总阀门,位于餐饮店内的泄气阀漏水导致,开启总阀门的时间是在正式供暖期开始几天之后,在开启总阀门前,供热公司并无证据已经通知餐饮公司。另外,涉案漏水位置位于闭锁阀之前,该位置也应在用热计量装置之前,结合《青岛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该位置应由供热公司承担管理、维护责任。因此,供热公司应当就餐饮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供热公司承担70%的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餐饮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漏水位置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维护范围,漏水发生非供热试压阶段,餐饮公司也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有相关通知义务,因此餐饮公司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供热公司赔偿原告33348.7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供热不达标业主拒交费,法院:减免50%
青岛某热企为被告业主房屋提供冬季供暖服务,被告住宅应交纳的供热费为每年2713.2元。2009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未缴纳供热费用,称原告供热不达标,要求整改后再缴费。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缴供热费,但被告至今拒绝缴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交供热费21705.6元及滞纳金。
据了解,2018年4月,原告曾向被告等用户发出通知,称因小区供热效果一直不好,而且管道锈蚀老化严重,存在漏水隐患,经研究决定对单元主管进行改造,同时因室内也存在安装缺陷,建议用户自行改造,供热公司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单元主管改造必须全体用户同意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在摸底调查中,被告业主签字同意进行改造。后因楼座居民意见未能达成一致,改造未能实施。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依据政府部门有关供暖文件规定,为被告王提供了供暖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供热合同关系,被告在享受到原告提供的供热服务后,理应及时向交纳供暖费,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供暖费之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但原告作为供热方,在其享有收取供暖费权利的同时,亦负有为采暖用户提供安全、稳定且符合政府规定供暖温度的服务义务。被告答辩称涉案年度供暖温度不达标,并提交了原告向居民发出通知和管道改造摸底调查表。该通知中原告也承认涉案房屋的供热效果不好供热设施需要改造。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法院认定自2008年采暖期开始,原告提供的供热不达标。因被告提出的鉴定申请仅能证明当年供暖季的供热温度,不能作为之前供热不达标的证据,对该鉴定申请,法院不予准许。因被告不能举证证明采暖期内的室内温度数据,综合法院查明事实,对被告2009至2017年度应交纳的供热费,法院酌情减免50%,被告应当向原告缴纳的供热费为10852.8元(21705.6元×50%)。
供热报停存争议,装修时试压家中被淹
2018年原告赵某购买了青岛某小区房屋,购买房屋后开始陆续装修,当年并未入住,没有缴纳供暖费。2018年11月3日,原告所在小区供热试压时,被告热企没有将原告的供热阀门关闭,导致原告家中客厅暖气管道渗水严重,新铺的地板全部浸泡无法使用。原告称水渗透到楼下邻居家中造成损失,原告已赔偿。赵某称在热企电话询问的时候明确表示房屋正在装修,当年不会入住,不要求供热,没有缴纳供热费用。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财产损失4000元以及原告承担的邻居的财产损失7192元,共计11192元。
热企称,造成损失的原因系原告没有办理供暖报停手续,漏水的设施也不属于被告管理。案涉房屋在被告处登记的房主为王某,原告购买房屋后应当及时到供热单位处变更用户信息,但该户直到目前登记信息仍是王某,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该户登记用户王某告知相关事项,该用户表示今年仍然用热。用户家中的设施的使用维护不属于供热单位的管理范围,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用户在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前不得私自改动供热设施,原告自行改动设施导致了漏水,责任不在被告。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结合房屋的面积和原告提供的照片,原告主张地板损失4000元具有合理性。原告称水渗到楼下邻居导致损失并已进行赔偿,提供了有邻居署名的收到条,但因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认定。对于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存在通话的事实,原告称通话内容系告知被告停止供暖,被告称该通话内容系工作人员确认原告继续供热,在通话内容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对因试压跑水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分担为宜。法院认为,因试压跑水给原告造成了的经济损失4000元,由被告承担2000元。
暖气拆除未封堵,未开通供暖试压被淹
王某是青岛某小区的住户,因为较少居住,装修时直接将家中的暖气片拆除,所以一直未开通供暖。然而在去年冬天,王某来到房中突然发现发了大水,地板、家具等物品无一幸免,均被水浸泡。王某多处查看并发现问题,原来问题出在暖气上。王某很纳闷自己没申请开通暖气,为何会被水淹?王某从邻居处得知原来是某供热公司前来进行暖气试压,将其采暖管道入户阀门打开所致。王某立即找到某供热公司索要赔偿,但双方互相指责,某供热公司认为王某擅自改造暖气,没做封堵。而王某认为自己多年没开通暖气,一直没事,是某供热公司擅自操作阀门导致进水。双方协商未果,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某供热公司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王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王某家中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损失为3万元。王某认为,供热公司在供热试压前,未经认真核对即在其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将其阀门打开,导致家中严重进入大量暖气热水,造成的经济财产损失应予赔偿。某供热公司辩称,王某家中进水从而导致财产损失的原因,系王某私自拆除家中暖气片等设施所致,对于王某的损失,某供热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供热公司作为供热方,在王某未申请供热的情况下,未履行审慎的管理义务,导致采暖管道阀门被人打开造成王某家中损失,应赔偿王某相应的损失,但王某装修时擅自拆除家中暖气片,管道上未安装堵头,对损失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适当减轻供热公司10%责任为宜。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某供热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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