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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法说法】借条上的签名与户籍名字不一致,谁是被告

2022-08-08 21: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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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原告杨某初诉称,与被告荀某人是较好的朋友,2018年1月3日,被告荀某人因工程需要资金周转找原告杨某初借款5000元,并跟杨某初约定4月3日还清,原告杨某初以现金方式给了荀某人5000元,荀某人向杨某初写了《借条》,后来杨某初多次找荀某人还钱,荀某人以各种理由推脱,到后来,荀某人下落不明,杨某初没有办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荀某人归还借款5000元。

法庭审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荀某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庭审。举证阶段,原告杨某初向法庭提交被告《身份复印件》一份、《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经法庭核实借条原件,发现其《借条》所载明借款人为“荀某人”,而《身份证复印件》上载明的姓名为“荀某文”,经询问原告杨某初为何《借条》所载明借款人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不同,原告杨某初称:被告自称荀某人,当时钱也不多,就没有仔细看被告身份证,直到庭审时,才看到被告的身份证写的是荀某文,平时都叫被告荀某人或者老荀。

法院生效裁定认定:本案原告起诉被告“荀某人”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来看,并非原告主张的“荀某人”而系荀某文,原告无证据证明“荀某人”系荀某文的曾用名。原告的起诉无明确被告。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驳回原告杨某初的起诉。法官提醒为避免被告名字与《借条》上借款人名字不一致这类事情再次出现,出借人出借款项时,需核实借款人身份,并且核实债权凭证上所载明的借款人是否与身份证上一致。若不一致需及时要求借款人修改其信息,避免借款人信息错误。若不能及时修改其信息,原告需承担新的举证责任,加大了举证难度,这样便使出借人无法维护自身相应的权益。

因借贷产生的民事诉讼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1

《借款合同》、《借条》、《收条》等债权凭证。

2

借款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医保卡、驾驶证等能有效证件)。

3

借款交付方式(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若是现金交付,需提供借条和收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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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速裁审判庭

原标题:《【官法说法】借条上的签名与户籍名字不一致,谁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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