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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赔三?十倍赔偿?别晕!这些案例让你看懂惩罚性赔偿
原创 上海普陀法院 上海普陀法院
时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将陆续发布消费领域的一些案例, 帮助消费者提高依法维权意识。本期,我们重点关注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案例。

案例目录
01
买到假货,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
——李某诉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02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汤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03
虚假陈述水果产地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游某诉齐某水果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01
买到假货,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
——李某诉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在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台(某购物APP)的注册商户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处购买夏普电视机一台,金额为2299元。到货后,李某联系夏普官方售后,官方售后指派人员进行了安装。两周后,李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视音量方面存在质量问题,联系官方售后维修,维修人员检查电视发现SN码并非原厂,未予维修。李某认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商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共同退还李某所购电视机款人民币2299元,并共同赔偿三倍购机款6897元。
法院认为

本案中,李某下单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客服确认涉案电视机为正品新机,李某付款收货后,致电夏普官方售后获得了安装服务,后夏普官方在售后维修中发现涉案电视机非原厂。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李某出售涉案电视机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欺诈情形相符,其应当返还李某购买电视机的价款,并且赔偿三倍购机价款。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李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晓北京某商贸公司欺诈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故法院未支持李某对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索赔要求。
案后余思

本案着重从欺诈认定的角度,确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卖家在出售涉案商品时承诺正品新机,之后官方售后确认SN码异常,可以认定卖家公司销售时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存在商业欺诈,因此法院支持了消费者的退一赔三诉求。

02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汤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汤某通过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某蛋糕微信公众号下单购买了一款蛋糕,售价为218元。汤某在食用过程中发现蛋糕胚层中嵌有一根毛发状异物,遂拨打该公司的客服电话协商退赔事宜,该公司对汤某购买蛋糕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认蛋糕内异物属于食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但对于汤某的赔偿请求推诿拖延。汤某诉至法院,诉请该公司退还购物款218元,并支付赔偿金2,180元。
法院认为

汤某自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购买涉案食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汤某主张其购买的涉案食品存在含有毛发状异物之情形,该公司未予否认。汤某提供了订单截图、蛋糕照片、电话录音等证据在案佐证,与其陈述事实能够形成证据链,法院对汤某陈述予以采信。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存在异物,并未尽到食品经营者应履行的注意义务,应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法院判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汤某购物款218元并赔偿2,180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案后余思

目前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定制食品十分普遍,因网络购物环境有很强的虚拟性,并无买卖双方当场验货的过程。消费者通常在打开食品包装后甚至在食用过程中才能发现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而很少有打开食品包装前后完整的证据链。本案中,消费者提供了其收货后拍摄的照片、与商家协商退赔事宜的相关证据,与其陈述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已完成举证证明责任,从而判决支持了消费者退一赔十的诉请。

03
虚假表述水果产地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游某诉齐某水果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4日,游某就齐某水果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齐某)经营的微店上销售的一款“哥伦比亚燕窝果”咨询店家,询问这款水果是否为进口水果,店家答复称“哥伦比亚的”。当天,游某在该网店线上购买该商品52件,商品金额20176元、运费260元,合计实付款20436元。齐某水果店于次日通过快递发货,游某于2023年2月27日签收,涉案订单完成。
游某收到涉案商品后,发现涉案商品外包装盒侧面印有“produced in Hainan”,产地为海南,不是进口水果,遂向商家齐某询问是否可以退货。齐某谎称商品产地确系哥伦比亚,为躲避关税,外包装上写的产地是海南,对游某的退货要求未予回应。
后续,游某认为齐某水果店对商品产地陈述存在欺诈,要求齐某水果店“退一赔十”,双方协商未果。游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买卖合同,并主动调整诉请为“退一赔三”。齐某水果店辩称不同意游某全部诉请,游某未退还商品,故不同意退还货款及支付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

游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涉案商品时,明确向齐某水果店询问商品的来源地,询问是否为进口,齐某水果店明知其所售商品并非进口,却隐瞒真实情况,答复游某是进口商品,造成游某对商品来源地域产生错误认识,齐某水果店构成欺诈,游某请求撤销系争合同并要求齐某水果店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消费者因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请求增加赔偿的金额应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涉案商品价款为20176元,应以此作为三倍赔偿的计算标准。
游某还主张返还购买商品的价款。游某称商品已经烂掉,无法退货,对此未能举证,难以印证涉案商品的最终情况,且根据本案了解的纠纷过程,游某虽曾提出过退货,但双方并未就退货事宜进一步沟通,游某未线上申请退货,未将涉案商品寄回,亦无法说明系齐某水果店原因导致商品未能寄回而损失,故其要求齐某水果店退回购买商品价款,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游某与齐某水果店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齐某水果店赔偿游某60,528元。
案后余思

本案中,经营者故意隐瞒水果产地真实情况或捏造虚假事实,造成消费者对所购买水果的产地信息产生错误认识,并由此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错误意思表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请求撤销双方由此订立的商品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消费者非因经营者明确拒绝退货等阻滞行为而未退还商品的情况下,无权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

法官指引
线上消费维权指引
通过网络渠道进行的线上消费具有交易主体复杂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合同格式化等特点,也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一定困难。为帮助网络消费者正确及时维权,特提供如下维权指引:

一是及时固定证据,以备维权之需。
网络消费所涉及的证据多数是电子证据,消费者需及时截图,保存订单下单信息、支付信息、订单确认信息、与商家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并保留快递单据,固定证据。此外,收到商品快递后,拍摄拆封视频以证明消费者收到的商品状态,形成完整证据链,以备维权之需。

二是通过多种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消费者如遇权益受损,首先可及时与线上商家协商解决,要求商家退款或赔偿。其次,如果商家拒绝解决问题,可向网络平台、消费者协会、工商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投诉,请求调查处理,积极维权。最后,如果前述途径依然无法妥善解决纠纷,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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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们带着这些案例,来到拉扎斯公司,为饿了么平台的商家们带来一场主题为“普法走进电商 护航放心消费 助力诚信经营 优化营商环境”的普法宣讲活动。通过以案释法,对商户健全经营管理加以提示,携手助力平台和商户高质量健康发展。
原标题:《退一赔三?十倍赔偿?别晕!这些案例让你看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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