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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告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范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审批程序,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402号)及《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发〔2021〕1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规范全旗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所有设施农业项目(含种植、养殖类)均需依法申请备案审批。项目建设前,申请人须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用地协议、建设方案、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等)。经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小规模项目由镇级各部门审核,镇人民政府备案批复;规模以上项目由旗农牧和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联合审核,镇人民政府备案批复。
二、必须严格按要求使用土地
(一)严格土地使用范围。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林地、草原、生态保护红线、水源保护区及划界河道范围。对于设施农用地项目在不可避让的情况下确需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坚持先补划后占用的原则,由自然资源局、农牧和水利局组织论证,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后方可备案。确需使用林地、草地的,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禁止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严禁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或经营(如休闲度假、餐饮住宿、商品加工、仓储物流等),生产看护房(耳房)仅限单层且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不得违规扩建或转作他用。除养殖和粮食烘干场外,其余的设施均应为1层。
(三)禁止破坏耕地耕作层。确需占用耕地的,须采取耕作层保护措施(如土壤剥离、隔离层铺设等),确保耕地质量不降低。
三、必须落实用地管理职责
(一)对未批先建、擅自扩大用地规模、改变设施用途等行为,属地镇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强制拆除并恢复原状,相关费用由违法主体承担。对拒不配合或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纳入信用惩戒体系。
(二)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和水利局要主动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规定,便于公众了解和查询。在设施建设过程中,要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三)农牧民及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主动向属地镇人民政府咨询审批流程,待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各镇人民政府要在设施农业用地项目部门联审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把关,在出具最终备案批复意见时,严格审核设施农业项目的真实性。要强化动态巡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
(五)旗农牧和水利局、旗自然资源局每年要不定期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检查抽查,对擅自改变用途的,及时移交属地镇综合执法部门查处整改,依法严厉打击以设施农业为名改变性质用途和超备案面积建设行为。
(六)鼓励社会各界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
旗农牧和水利局:0477-8963768
旗自然资源局:0477-8968987
旗林业和草原局:0477-8966129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
丨来源:政府办
丨责编:苏秭瑶丨苏娜
丨审核:朱肸 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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