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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法案例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学生在校受伤,认定各方责任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

2025-08-21 15: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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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法案例【2025】0008

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三权”纠纷案件,在认定各方责任时,应当结合受到伤害的原因、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是否安全并有相应的安全提示、事发后校方有无第一时间通知家长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因学校进行了常规安全教育和管理,就认定学校不承担责任。

在发生纠纷后,各方要保持理性和冷静,不要被情绪左右。

当事人应尊重法律程序和司法权威,通过合法的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

【关键词】民事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管理义务 赔偿责任认定

案情回顾

张某与王某在某小学操场打闹,互相推搡中张某倒地、手腕疼痛,随后被送往医院,检查结果为右手手桡骨骨折。因双方对赔偿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陪护费、监护人误工费、路费、合计9700元。

被告王某及其父母认为,张某攻击辱骂王某,冲过来向王某后背处很重的打了两下,继而双方发生推搡,张某在后退过程中脚踩到轮胎设施摔倒,踩在上面导致自身受伤。并认为校方没有尽到保护管理的责任,因此申请追加某小学为被告。

被告某小学辩称,这是意外事件,学校在管理上不应承担责任。

东法审理

法院查明:被告王某在某小学操场玩器械时不慎摔倒,原告张某对被告王某说“负荆请罪”,王某瞪了张某一眼,张某打了王某两下,二人遂互相推搡。在互相推搡中,张某在后退过程中被绊倒,右手手腕受伤,右侧桡骨远端骨折。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原告申请,追加某小学为被告。

法官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为:王某与校方对张某受伤应承担何种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法院判决

法院酌定由张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王某与某小学各承担45%的责任。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该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王某均系年满12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了相当的判断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某小学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理应安排值班人员或专门人员对学生活动场所进行适度的维护和管理。从学校监控录像可知,事发现场并未有值班人员,地面放置有经过填充的汽车轮胎。且正是由于学校对学生活动场所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行为与张某打了王某两下进而引起的互相推搡行为结合,共同导致了张某手臂受伤的损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法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学校未尽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酌定由张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王某与某小学各承担45%的责任。因王某系未成年人,故其责任由其监护人王某、吴某代为承担。

除作出上述判决外,法院要求学校加强安全管理措施,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2条、第1179条、第1200条

原标题:《东法案例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学生在校受伤,认定各方责任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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