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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未成年人!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校园欺凌治理”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首次全面修订,其中对涉及未成年人相关条款做了多处调整。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
解读之“校园欺凌治理”篇
以下视频来源于
饶阳公安
央视解读
核心变化:惩戒与教育并重
针对实践中涉案未成年人利用年龄“免罚”漏洞、屡教不改等问题,对不执行拘留的规定作出调整。
依法执行行政拘留情形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以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矫治教育:填补法律空白
明确要求公安机关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采取训诫、专门矫治教育等措施。对符合条件依法不执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接受矫治教育不再是可选择的弹性措施,而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
学生欺凌:明确法律边界
明确将学生欺凌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学校不按规定报告(处置)严重学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事件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分。
程序保护:兼顾尺度与温度
完善处罚措施并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程序保护。
· 合适成年人到场: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 听证权利:被决定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请听证,听证不公开举行。
· 违法记录封存: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
从重处罚:净化成长环境
明确惩戒措施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 禁止酒吧、KTV等场所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切断未成年人被侵害中间链条。
· 针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物品制作、传播等行为从重处罚,减少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渠道,防止其受不良风气及潜在性侵害伤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
涉未成年人部分,以下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版(2026年1月1日施行)与旧法的逐条对比分析:
No.1
新
变
化
一、未成年人处罚规则调整(新法第二十三条)
01
旧法规定
14-16周岁:一律不执行行政拘留;
16-18周岁:初次违法不执行拘留款。
02
新法规定(第二十三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
对不执行拘留的,依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03
变化要点
终结打破“年龄保护伞”,严惩恶性违法(如欺凌、多次盗窃),同时配套矫治教育避免“一关了之”。
No.2
新
变
化
二、校园欺凌入法及学校责任(新法六十条)
01
旧法规定
无专门条款,欺凌行为常按普通打架处理。
02
新法规定(第六十条)
“实施学生欺凌行为的,根据情节处警告、罚款或拘留;
学校明知严重欺凌不报告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03
变化要点
填补法律空白,赋予公安机关直接介入权,强化校警协同。
No.3
新
变
化
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新法一百三十六条)
01
旧法规定
违法记录永久公开,影响就业升学。
02
新法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公开(办案/法定查询除外)。
03
变化要点
避免“一朝犯错,终身困扰”,平衡惩戒与挽救。
治安管理处罚法
涉未成年人条款一览表
注:红色标注为修改处
|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修正) |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5年修订) |
|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
|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 第二十四条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 |
|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
|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
|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 第四十八条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第五十二条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或者其监护人要求处理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 (三)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
| 第六十条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 |
|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
|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八十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
|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第一款活动的,从重处罚。 |
| 第四章 处罚程序 | 第四章 处罚程序 |
| 第一节 调 查 | 第一节 调 查 |
|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 第九十八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
| 第一百零二条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需要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对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或者样本,不得重复提取、采集。提取或者采集被侵害人的信息或者样本,应当征得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 |
| 第二节 决 定 | 第二节 决 定 |
|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还应当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充分听取其意见。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
|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四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对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案情复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其处罚。 |
原标题:班会课 | 学法知礼守底线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校园欺凌治理”
来源 :平安法治校园微信公众号
雅安市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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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事关未成年人!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校园欺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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