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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科某某涉嫌盗窃案案例评析

2020-03-17 17: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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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日18时,丁某某拨打110报警称:“祁连县八宝镇下庄吉鹏菜店门口,我的一个包被偷了,里面装有现金等物品,请处警调查。”接警后八宝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并对现场开展细致勘查和走访调查。经了解,吉鹏菜店经营者丁某某将手包放置在菜店门口后被盗,包内有现金1300余元。

【调查与处理】

经民警细致侦查后发现该案存在盗窃事实,于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经大量调查走访工作后认为辖区居民科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将违法嫌疑人科某某传唤至八宝派出所进行询问。科某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民警发现科某某有盗窃前科,依法将该案转立为刑事案件调查。经查,科某某于2月2日下午从个人出租房前往水磨路口买馍馍,返程行至吉鹏菜店门口时,发现该菜店门口停放的一辆电动车车座底下有一个花色的女士手提包,科某某乘经营者丁某某在菜店内忙碌之机,将女士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389元及其他物品。

科某某到案后民警依法将被盗的女士手提包连同财物进行扣押,后全部返还被害人丁某某。因考虑该案被盗现金及物品全部追回,造成危害不大,且科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祁连县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科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该案刑事诉讼侦查活动依法进行中。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典型意义】

常言道,祸起贪心,面对不义之财,有些人由于贪念冲脑而误入歧途。不义之财如流水,一时贪欲获得的利益,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义之财,于人无益,切勿贪财因小失大,后悔莫及。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应该采取合法的渠道和手段获得利益,而不是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民警提醒,出门在外,一定要遵纪守法,切不要为了贪占便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科某某为自己一时的贪念,触犯了法律,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该教训是惨痛的。

原标题:《【以案释法】科某某涉嫌盗窃案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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