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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典⑨】住宿时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被盗,酒店要赔偿吗?

2020-10-10 16: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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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福建高院 ,作者司法融媒体中心

福建高院

发布法院重要司法信息

典型案例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民法典增加法定保管的规定,为规范寄存人与保管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王某到酒店住宿,按照酒店的指示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内,应视为王某将车辆交由酒店保管。停车场系酒店的配套设施,王某是酒店的顾客,支付了住宿费用,通常认为停车费用已经包含在住宿费用中,可以认定双方成立的是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酒店对出入酒店停车场的车辆查验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王某的车辆丢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来源:福建高院

原标题:《【法官说法典⑨】住宿时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被盗,酒店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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