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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地铁票“隔日作废”,上海市民起诉地铁运营方败诉

澎湃记者 李燕
2014-06-10 20:09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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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公司认为,地铁车票当日有效是国内惯例。   IC 资料

        你是否注意过上海地铁车票背面当日有效的提示?一位上海市民认为,地铁单程票隔日作废的规定并未在车票显著位置明示,属于霸王条款,于2014年3月起诉地铁申通公司,要求其取消该条款。

        6月10日,该案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法院认为,地铁票背面3条乘客须知中,当日当站有效为第一条。原告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未受到限制。被告已经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必要明示。 原告当庭表示上诉。

原告:使用说明并未明显标出,属霸王条款

        2014年3月3日晚,市民韩先生在上海地铁2号线南京东路站准备进站时,没找到交通卡,于是他花了5元买了一张地铁单程票。后来他在摸索手机时从包里翻出交通卡,接完电话后就习惯性刷交通卡进站。

        次日,韩先生下班依旧在该站搭乘地铁,当他使用前一天购买的单程票进站时,闸机提示“请到服务台”。地铁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地铁单程票是当日有效,车票背面有提示。因此第二天无法使用或退款。

        3月12日,韩先生委托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一纸诉状将地铁运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认定上海地铁票隔日作废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无效,并要求申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即原告所持单程票依然有效。

        法庭上,丁金坤出示了日本、荷兰、北京和新加坡等国家或城市关于地铁票有效期的提示方式,以证明上海地铁车票的提示方式不够“显著”。丁金坤表示,正面、特别字体(粗体、大字体)等才能成为显著,或者在售票处预先提示。

        在日本,地铁票亦有隔日作废的相关条款,但是该提示位于车票正面。只要稍微注意,在查看票面价格等关键信息时就会看到。

        荷兰的的地铁票上该条款位于背面,但和上海票不同的是,大写粗体的标注明显区别于票面其他信息。

        此外,北京的售票口有醒目提示(单程票当日有效,请勿提前购买),而上海没有任何提示。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据此,丁金坤认为,上海地铁票当日有效的提示并非在明显位置提示,涉嫌霸王条款,“不能使用还不予退款,更不合法。”

        此外,丁金坤补充,当日有效的条款也不合理,“新加坡的地铁票计时从使用开始,如果未使用,可以三日内退票,很合理。而上海的计时,是从出售开始的,不合理。”

        原告韩先生亦表示,其诉讼的本意就是希望地铁方面改进服务,让服务更合理。

地铁:当日有效是国内惯例,另有三日票可选

        对原告的诉请,地铁营运公司申通公司并不认可,要求驳回原告诉请。地铁公司表示,单程票隔日作废已经实行超过15年,并不违法相关法律,隔日作废是为了维护地铁运营的正常秩序需要。

        合同法295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据此,申通公司代理律师成大为表示,“乘客不在当日乘车不在当日退票,地铁公司不予承运和退票完全合法。 ”

        针对霸王条款的指责,申通公司表示,目前我国共有19个城市有地铁,在地铁票背面印制“当日有效”规定的有13个,深圳南京武汉使用筹码,票上完全无说明。需要强调的是,当日有效是全中国拥有地铁的城市和地区(含香港台湾)的通行做法,台湾和武汉甚至规定一经售出不予退票。而原告使用国外地铁,这涉及不同法律体系,无法比较。

        申通公司提供了两份证据显示,单程票每张制作成本为2.1元,每天有超过100万人持单程票乘坐地铁,地铁方面的备用单程票为500万张。地铁单程票遗失严重,对公司来讲也是极大的损失。因此,为了维护地铁营运秩序,减少单程票流失,经过调研最终确定隔日作废。

        代理律师成大为甚至认为,如果可以延时使用和退票,将大大增加运营成本。上海市329个地铁站内,有3090个自动售票机,若可以延期使用和退票,单程票储备量需要大大增加可能超千万,这事实上是大大的浪费。

        此外,申通公司为乘客提供单程票、三日票、交通卡等多种选择,乘客可以选择合适的。

       铁路运输法院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地铁票背面3条乘客须知中,当日当站有效为第一条,即购即乘是地铁的特征;此外,地铁服务人员、服务台在同一站台,原告只要稍加注意就能知道“当日有效”。原告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未受到限制。被告已经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必要明示 。

       原告当庭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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