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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个人举报有奖

澎湃记者 俞立严
2014-06-19 14:2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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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滩,雾霾下一块电子大屏幕上显示着蓝天白云的宣传片。新的草案将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作出新的规定。 寇聪 澎湃资料


        作为对社会各界防治pm2.5等大气污染强烈呼吁的响应,6月1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13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新的草案修改稿对上海市民关心的违法处罚方式、举报、行政问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机动车污染防治、个人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作了新规定。

按日连续处罚入典,专治拒不改正者

        新修订的环保法针对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制度,大幅加重了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同时,环保法还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对此,新条例草案也增加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个人有权举报,属实有奖励

        新的草案修改稿明确鼓励市民举报,规定了“公众监督和举报”的内容: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以及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环保部门应当公布上海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上海要划定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

        对于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的划定问题,上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此前提出,上海地域狭小,市域范围内大气环境质量差异有限,且上海要达到二类功能区标准还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划分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无实际意义,建议删除,但也有委员建议保留该规定。

        经研究,新的草案修改稿规定:上海市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市环保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的要求,提出本市大气污染重点整治地区及其整治目标、职责分工和限期达标计划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不同污染预警,政府各部门要向民众发布预警信息

        对于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措施。有的委员建议,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机制中,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民众的工作、生活进行提示和安排,对污染程度可以分级,规定不同的应对机制。经研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上述意见是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

        因此,新的草案修改稿规定:上海建立重污染天气分级预警和响应机制。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的污染预警等级,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海的环保、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公众健康提示及建议,提醒公众减少户外活动、降低室外工作强度等;上海的环保、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绿化市容、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暂停或限制排污单位生产、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限制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

对老车增加排气污染检测频次

        对于受到不少人诟病的机动车、船的污染。新的草案修改稿规定:上海对注册超过十年的机动车辆增加排气污染检测频次。另外,增设机动船不得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规定,并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

        新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机动车尾气处理装置应当保持正常使用。尾气排放车载诊断系统报警或者尾气处理装置保质期届满的,车主应当及时送修、更换,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另外,上海禁止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被标识为高污染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在上海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望将出台差别电价

        旨在加大违法成本,通过经济手段促整改,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环保、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因无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以及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单位,在其改正违法行为之前,向其征收阶段性差别电价。

        提高严重违法行为罚款上限到五十万

        有的委员、部门和市民建议,要加大处罚力度,扭转当前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经研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对于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为此,草案修改稿根据上海实际情况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予以提高。例如,将无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从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实行单位和个人“双罚制”

        是否要把责任追究到个人?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对大气环境违法单位的责任人追究个人责任,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原修订草案对大气环境违法单位责任人的处罚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再做研究。考虑到双罚制是法律责任形式的创新,上海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请示,全国人大认为这一创新是有益的。

        经过梳理,新的草案修改稿对五类行为设定个人责任:一是违反条例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二是违反规定超标污染的,三是违反规定无证排污的,四是违反规定超总量排污的,五十违反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下临时管控措施的行为。

        新修订草案还明确了责任考核制度,规定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新草案还完善了行政问责机制,规定出现对应当予以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对应当予以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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