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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费含保险费?上海乘客获赔6万元保险金

澎湃新闻记者 李燕 通讯员 李鹏飞
2015-01-19 14:42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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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海市出租汽车所用发票上,普遍未明确告知乘客客运车费中包含意外伤害保险。 杨一 澎湃资料

        出租车费中包含保险费?如果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还能让保险公司理赔?

        1月1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人寿”)赔付乘客原告沈某保险金6万元。此前,沈某已获赔10万余元。

        当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还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印制出租车发票时,将客运车费中包含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这一事实印制于发票之上。

乘客:获赔10万元后再上诉        

        2011年10月19日,沈某乘坐上海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简称“通达出租”)出租车。

        当日23时40分许,出租车行驶至上海市金沙江路、真光路口处时,遭韩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导致沈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转弯未让直行,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鉴定,沈某右腿骨折,多处软组织伤,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休息期120-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事故各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沈某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诉讼。

        2012年8月30日,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韩某小型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2825.7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4625.7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72460元、误工费13250元、护理费3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90元、交通费262元,共计94762元。另外韩某赔偿原告鉴定费193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6930元。

        拿到这些赔偿后,沈某偶然得知,通达出租已向中国人寿投保“出租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及限额分别为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0万元、医疗费用5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

        由于事故发生后,通达出租被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简称“海博出租”)收购,于是,沈某便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海博出租、通达出租和中国人寿起诉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中国人寿按照伤残等级系数,赔偿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医疗费2825.70元、补偿费用106880元。同时要求海博出租、通达出租赔偿交通费262元、律师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公证费1000元,以及前述要求中国人寿赔偿的费用中未获支持的部分等。

法官:身体无价可继续索赔        

        系争保险合同主要涉及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医疗费用、补偿费用三项。

        被告海博出租、通达出租认为,关于身体残疾保险金和医疗费用,“原告主张的保险金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一系列费用已经得到赔偿,不应该要求重复赔偿。”

        被告中国人寿对于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没有异议;对于医疗费2825.70元,认为原告已经获得补偿,按照保险理赔细则,不同意赔付。

        “系争保险既包括伤残赔偿金等人身保险,也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财产保险,属于综合性保险。”主审法官张文忠指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以填补损失为原则,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再重复赔付;人身保险则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这些都是无价的,在获得韩某赔偿后,原告沈某当然可以继续依法要求人寿保险公司赔付。”

        关于保险金中的补偿费用,原告沈某坚持认为,“补偿费用5万元限额不能满足原告实际需求,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106880元赔付。”

        被告则认为,按照理赔细则,事故中通达出租驾驶员没有责任,驾驶员对原告不产生补偿费用,所以中国人寿也不应承担补偿费用赔付责任。

        法院查明,按照理赔细则,补偿费用主要针对残疾补偿金(扣除残疾保险金中已赔付的部分)、护理费等费用。驾驶员承担事故补偿比例,次责为95% ,同责为90% ,主责为80% ,全责为70%。

        “由于未约定驾驶员无责任的比例,人寿保险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赔付责任。”张法官指出,“实际上,理赔细则未明确无责赔付比例,也未约定无责免赔。而从保险赔付从次责到全责由高到低承担相应比例来看,保险合同主要为了警示和惩罚不安全驾驶行为,如果次责保险公司应赔付95%,出租车司机谨慎驾驶无责任,保险公司反而无需赔付的话,显然达不到当初保险合同缔约目的,也失去了对乘客意外伤害的保障作用。因此,即使理赔细则未约定出租车驾驶员无责时人寿保险公司的补偿比例,并不意味着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免于赔付。”

        据此,按照费用性质和理赔细则限额等,法院依法判定中国人寿赔付沈某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对医疗费2825.70元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出租车公司承担的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由于依法不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或已得到韩某赔偿等,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建议出租车发票标识保险费        

        案件生效后,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孔燕萍进一步调研发现,2010-2014年间,法院共受理出租汽车公司作为原告要求商业保险理赔的纠纷44件,其中涉及乘客受伤的就有26件。沈某是浦东乃至上海市首例提起该类诉讼的出租车乘客。

        究其原因,法院认为,很大程度系乘客作为被保险人,对出租车意外伤害保险不知情所致。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第20条规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由市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规定使用由交通局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客运车费中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

        实际上,相关出租车公司也依照该规定实际投保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然而涉案出租车费发票上并未明确载明该项内容,且目前上海市出租汽车所用发票上,普遍未明确告知乘客客运车费中包含意外伤害保险。

        为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最大程度保护出租车乘客合法利益,1月19日,浦东法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印制出租车发票时,将客运车费中包含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这一事实印制于发票之上,以简洁明了的方式直接告知被保险人即乘客,既保障乘客的知情权,也确保其遇险后能够及时获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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