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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盘活社会闲置存量住房:超12平方米客厅可单独出租

澎湃新闻记者 栾晓娜
2015-02-11 13:14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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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套住房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客厅(起居室),可以作为一间房间单独出租使用。  徐晓林 澎湃资料

        从3月1日开始,上海市民无论是出租还是租住房屋,都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经租机构,获得更放心、更多的服务。

        近日,上海市房管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各类机构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试行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根据《通知》规定,由代理经租机构与房屋出租人协商确定的租赁合同期限,扣除装修时间后一般不少于5年;代理经租机构在出租房屋时,单套住房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客厅(起居室),可以作为一间房间单独出租使用,但餐厅、过厅除外。

代理经租机构:先承租再转租        

        《通知》明确,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的,房源的房屋用途为居住类,且拥有合法权属证明,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要求;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承租,并按照《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租赁合同期限由代理经租机构与房屋出租人协商确定,扣除装修时间后一般不少于5年。

        代理经租住房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在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并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电。单套住房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客厅(起居室),可以作为一间房间单独出租使用,但餐厅、过厅除外。客厅单独出租使用的,客厅(分隔后)和与之相连的餐厅等均应当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室内及套内的入口过道应当符合相关要求,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并符合本市居住房屋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最低承租面积和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供应配租方面,代理经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与承租人签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转租),并至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按照治安、消防和人口管理的要求,向代理经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建立信息系统,登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信息,与公安人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联网,建立工作机制,维护和更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信息,督促符合条件的代理经租房屋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及时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单身:可配租一套一居室        

        《通知》还明确,专业公租房运营机构代理经租的社会闲置存量住房应当用作公租房,其他社会代理经租机构筹措的房源也可用作公租房。相关机构要向市或房源所在区县房管部门提出资格申请,经批准后列入公租房社会代理经租机构名单,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既可由符合本市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士)承租,也可由单位承租后安排符合本市公租房准入条件的职工(或职工家庭)居住使用。配租应当控制户型标准,单身人士可以配租一套一居室或拆套配租一间居室,家庭可以配租一套一居室、二居室或拆套配租一间居室。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到2年,到期后双方同意续租的,相关保障对象应当按照本市公租房续租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并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

        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的,租赁价格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代理经租机构应当按照固定,将配租房源、配租对象、租赁价格、合同期限、退租情况等管理信息及时录入本市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房源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要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        

        《通知》还明确,各区县政府要积极推动社会各类机构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不断健全完善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区县可以通过企业投资、专项扶持、购买服务、合作筹措房源、建立信息服务平台等方式,对社会各类机构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给予支持。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按照规定享受公租房税收政策。

        对区县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用人单位向符合规定条件对象发放的用于租赁公租房、单位租赁房的租金补贴,相关对象可以将其用于租赁代理经租房源,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用人单位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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