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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首次开庭:惠普诉称被侵权索赔百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2015-03-27 19:16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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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7日下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诉被告上海胤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这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1月1日正式对外运行后受理的第1号案件,也是首起开庭审理的案件。

        该案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淑兰担任审判长,与知产一庭庭长刘军华和主审法官凌崧组成合议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关人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类似的庭审“豪华阵容”将成为该院的新常态。

庭审现场。

惠普公司索赔百万元        

        原告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系世界500强企业惠普公司(Hewlett-Packard Company)的子公司,负责申请和管理惠普公司的知识产权。

        针对喷墨打印机墨盒产品,原告曾于2001年1月26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具有与晶体管作用区重叠的接地母线的喷墨打印头”的发明专利以保护其喷墨打印机墨盒产品,涉案专利于2005年9月7日获得授权并至今有效。

        2010年,被告上海胤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型号为“HP818XL黑色”的墨盒产品。2013年8月,原告委托代理人购买被告一批喷墨打印机墨盒产品,经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上述墨盒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专利的专利权。

        此外,原告还称,发现被告于2014年10月15日参加了“2014中国(珠海)国际打印耗材展览会”,并在该展览会上对外推广、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原告已委托公证处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公证。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据此,原告请求法庭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设备以及推广的宣传材料,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法庭归纳出两个争议点        

        被告辩称,原告仅依据一张侵权对比分析表,而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证据,来证明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中所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原告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坚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原告发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侵权。

        此外,被告认为,自己仅是涉案商品的销售商,不存在生产和制造涉案商品的行为,且其销售的商品均有合法来源,即使假设其侵犯了原告专利,被告也是善意销售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称,原告诉请100万元侵权赔偿损失,却没有提供任何能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而所获利益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

        因此,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审理,法庭归纳出两个双方争议的焦点。

        第一个焦点是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1)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被告是否实施了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3)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

        第二个焦点在于,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赔偿数额是否于法有据。

        该庭审进行了2个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将尝试设立技术调查官        

        当天的审理,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庭长和资深法官组成庭审“豪华阵容”,这在以往并不多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关人士表示,类似的院庭长办案制将成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一种新常态。

        与以往庭审不同,本次庭审中,与书记员并排坐在一起的还有一名法官助理。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庭审涉及大量复杂冗长的证据确认、证据交换以及质证等内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在法官和书记员之间设立法官助理,将大量程序性工作在庭前交由法官助理完成,庭上只针对争议焦点、重点展开调查,大大节省了审理时间。

        在以往的庭审程序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一般分为相互独立的两个阶段。而在本次庭审中,因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将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进行逐一比对。为此,合议庭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打破固有的庭审程序,引导当事人围绕不同的争议焦点,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使得当事人陈述的技术事实与辩论观点一气呵成,增强了庭审的针对性,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庭审中,法院准许了原告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请求。在一般专利案件的审理中,技术事实的查明是难点。本案中,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主审法官曾在庭前召开了2次预备庭会议,固定了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以及争议焦点。针对原被告关于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核心问题,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查明该节事实,法院准许了原告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请求。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关人士表示,鉴定人的出庭有助于法庭深入了解涉案技术,亦给法庭在进行产品技术比对时提供重要参考意见。今后,法院将尝试通过设立技术调查官、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建立技术专家咨询库等方式进一步拓宽技术事实查明的渠道,提高法院技术事实查明的能力,为查明事实,公正裁判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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