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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康涉虚假宣传案开庭,称不认可央视“3·15”晚会的报道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2015-03-31 20:49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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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1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尼康“黑斑门”相关案件,庭审中,被告尼康中国不认可央视“3·15”晚会针对D600相机报道的真实性。 澎湃新闻记者 鲁海涛 资料

        时隔一年多,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尼康“黑斑门”相关案件。

        2014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尼康D600的“黑斑门”。上海消费者蔡先生以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尼康中国”)对D600相机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及对消费者欺诈,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2015年3月31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尼康中国不认可央视“3·15”晚会针对D600相机报道的真实性,称央视不是专业鉴定机构,“对事实、观点的表述没有证明力,所谓的视频内容无法作为原告举证的证据。”

原告:尼康中国涉嫌虚假宣传        

        2013年5月28日,蔡先生在尼康中国的经销商处购买了一台尼康D600数码相机,共花费12999元。尼康中国当时在宣传册中特别强调,全面的密封设计令D600具有卓越的防尘性能。

        然而,使用几个月后,蔡先生发现,D600相机并非像广告宣传所介绍的那样具有良好的防尘性能,在所拍摄的图像中存在大量的“灰点”。

        2014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对尼康“黑斑门”进行了曝光报道,蔡先生这才意识到,所谓的“灰点”其实是D600相机的产品缺陷。当年3月28日,蔡先生向尼康中国维修处反映了上述情况。当日,维修处对蔡先生的相机进行了两次清灰处理,后又对相关零件作了更换新品的处理。

        尽管如此,蔡先生仍然感觉到“灰点”现象的存在。蔡先生一怒之下,将尼康中国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蔡先生指出,因为尼康中国的虚假宣传,致其买到了一款有产品缺陷的相机,侵犯了他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并对自己的财产造成了损害,故认为尼康中国构成欺诈。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尼康中国退还货款12999元,并应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其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付,即38997元。

        针对原告的起诉理由,被告尼康中国表示,首先,原告之所以作出购买D600相机的决定,并不是因为被告的一句宣传广告的表述,而是基于综合因素所购买,因此,不能认定原告是看了被告的广告而购买的产品。

        其次,被告指出,自己并没有将产品直接销售给原告,而是通过经销商销售,因此,被告不认同自己在本案中构成欺诈的主体。

        另外,被告认为原告并没有因为购买了D600相机而有任何财产上的损失,“在‘黑斑门’事件后,尼康中国曾经提出可更换D610相机或者扣除折旧后退款的补偿形式,原告完全可以选择补偿来弥补,但主动放弃了。”

        基于上述理由,被告恳请法庭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不认可“3·15”晚会报道        

        在原告呈送的证据中,有一份证据为尼康官网对于D600相机的广告介绍:“全面的密封设计令D600防尘防潮,密封性能不受天气影响,允许您在严苛的环境下进行拍摄;具有卓越的耐候性和防尘性。”据此,原告主张被告涉嫌虚假宣传。

        针对这份证据,被告当庭指出,上述宣传表述并没有不当,也没有故意隐瞒的意图。“防尘、密封性不受天气影响等等,说明该相机在诸如沙漠的恶劣天气情况下都可以正常使用,但不等于完全没有灰、没有任何颗粒物的可能。”被告称,相机机身进灰是该行业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哪怕是尼康的竞争对手都不能保证完全不进灰。

        庭审中,原告提供的另一份证据是2014年央视“3·15”晚会的视频,曝光了尼康D600的“黑斑门”事件。

        对此,被告表示,不认可央视“3·15”晚会针对D600相机报道的真实性。“央视不是专业的鉴定机构,也不是审判机构,对事实、观点的表述没有证明力,所谓的视频内容无法作为原告举证的证据。”

        同时,被告认为央视“3·15”晚会视频中提及的D600相机并不是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相机,视频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

        对于原告证据中提供的一则被告在“黑斑门”事件曝光后发布的公告,承认D600相机出现黑点属于“非正常现象”,被告辩称,“非正常现象”并不代表该款相机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D600上市之前,都经过严格的相关测试,这其中包括防尘性的相关规定,都符合标准,有相关的测试结果来佐证。”被告因此认为自己不构成欺诈。

        庭审进行了两个半小时,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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