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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管条例首次修订:拟首次赋予基层政府执法权限

澎湃新闻记者 姜丽钧 实习生 雷册渊
2015-04-15 16:44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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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草案)》拟首次赋予镇乡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体资格,同时明确镇乡所属城管执法机构以镇乡人民政府名义承担具体的执法工作。 CFP 资料

        颁布近3年后,《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迎来首次修订。

        4月1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简称《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拟首次赋予基层政府城管执法权限,同时赋予区县城管部门对街镇城管执法机构三方面的监督权力。

陆月星

赋予基层政府城管执法权限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陆月星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自2012年7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城管执法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和规范作用。目前,上海城管执法系统实有人员共7000余名,2013年行政处罚案件总数约为13.5万件,罚款数额超过3000万元。

        2015年,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上海对城管执法体制作出重大调整,赋予基层更大的执法管理权限。

        经上海市委常委会、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12月16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对城管执法体制、公安对城管执法的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在镇乡范围内,将原有的市和区两级执法体制调整为市、区县、镇乡人民政府三级执法体制;在街道范围内,仍维持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派驻的方式。

        因此,《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相关内容将作出相应修订,《修正案(草案)》拟首次赋予镇乡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体资格,同时明确镇乡所属城管执法机构以镇乡人民政府名义承担具体的执法工作。

明确没收物品处置程序        

        城管执法重心下沉后,为了保证街镇城管执法机构有权又有责,真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其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修正案(草案)》赋予了区县城管执法机构三方面的监督权力:一是责令镇、乡城管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或者直接查处;二是对镇、乡人民政府城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三是加强对街道、镇、乡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

        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修正案(草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没收物品的处置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对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拍卖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增加城管部门5项处罚权        

        为了进一步明确城管执法界限,并适度拓展城管执法事项,《修正案(草案)》作了两方面的修改。

        首先,增加5个执法事项,包括原由环保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实施的3个处罚事项,以及原由房管部门在空调设备安装使用方面实施的2个处罚事项。

        其次,扩大2个城管原有执法事项的范围:对露天焚烧秸杆、枯枝落叶,以及沥青、橡胶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范围从特定区域扩大到全市范围。

        陆月星表示,从目前城管执法情况来看,公安部门对威慑暴力抗法行为、创造良好执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实施意见》在这方面作了专门规定,即区县公安机关明确专门的力量,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开展工作。《修正案(草案)》据此也作了相应的表述,提出区县公安机关明确专门的力量,配合本区域内城管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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