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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4家试点院试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全年无一起错案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2015-04-22 07:41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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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 刘行喆 澎湃资料

        在中央确定的四项改革试点任务中,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

        改革后,上海司法机关推行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凸显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司法机关办案组织,实现办案组织专业化、扁平化;建立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加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监督,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要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逐级请示、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办案模式。

        那么,去“行政化”后,法官、检察官怎么当?

检察官:对案件处理决定终身负责        

        长期以来,上海检察机关实行“三级审批制”,行政管理色彩明显。这一办案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一是层层把关,程序繁琐,办案效率低;二是职责不清,容易助长承办人员的依赖心理,错案责任追究很难得到落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徐金贵说:“改革后,检察官可以在授权范围内自行作出决定,并对案件的处理决定终身负责。”

        据徐金贵介绍,检察办案组织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基础和保障。根据上海检察机关改革方案,上海检察系统今后将明确形成以主任检察官为主的办案组织建构,规定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原则上由1名主任检察官、2名以上检察官及若干检察辅助人员组成,主任检察官带领办案组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检察权。

        围绕检察权的属性,上海检察机关在遵循司法规律与检察工作特性的基础上,设置了权力清单,规定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权力仅有17项,包括不批准逮捕、决定不予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而其他职权经检察长授权,由检察官依法行使。

        改革以来,4家试点院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深入探索,检察官自主决定案件数量明显上升,“三级审批”案件明显减少。以上海徐汇区检察院为例,该院案件管理科副科长丁子瑶介绍,经过统计,2013年该院侦监业务部门通过“三级审批”的案件总量为437件;而改革后,2014年该部门三级审批的案件数量减少了260件,同比下降了21.81%。

        同时,落实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后,上海检察机关试点院的办案周期明显缩短,办案效率得以提高,顺应了检察工作的办案规律。以徐汇区检察院自侦部门为例,2014年实行主任检察官改革以来,该院将履行职务犯罪侦查的17项权力下放给了反贪部门的主任检察官。

        “这样的设置改变了以往我们反贪部门任何侦查权利都要经过科长、局长、检察长三级审批的模式,顺应了反贪侦查活动机动性强、变化快的办案规律。使得查案效率明显提高。”丁子瑶说。

        据统计,2014年下半年,徐汇区检察院反贪部门平均个案办结的天数为73.17天,与上海全市检察机关同期平均办案天数相比快了46天;而与该院2013年同期办案天数相比也缩短了22.54天。“通过实践,我们发现,检察权的部分下放,不单单减少了案件审批流转的时间,更大大激发了检察官主导案件办理的主观能动性。”丁子瑶说。

        “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承担责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谭滨说,权力下放以后,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对每个流程都反复推敲,4家试点院试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全年无一起错案,法律监督工作呈现良好势头。

法官:不得不“丢掉拐杖、挑起担子”        

        同样,上海法院系统司法改革后,将以审判权为核心,建立完善了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郭伟清介绍,上海将建立法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并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的办案责任,规范裁判文书签发制度,明确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着力解决权责不明、责任追究难落实及合议庭“合而不议”、“参而不审”等问题。

        根据4家试点法院的实践来看,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上海法院审判分离、权责不明、层层审批等行政化问题正在得到解决,“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正在得到落实。4家试点法院直接由合议庭评议后裁判的案件比例均达到99.9%,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比例下降至0.1%。

        记者从试点的宝山区法院了解到,该院85%以上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为此,该院着力强化主审法官独任办案责任制,明确主审法官拥有完整审判权,即依法主持调解、裁定是否准予撤诉、依法作出判决、自己签发裁判文书等。一些经验丰富、司法能力出挑的助理审判员在此次改革中被选任为主审法官的,也需独立承担起上述职责,而不再需要报请审判长或庭长签发裁判文书。

        “以前在案件的处理、裁判文书的制作中有一定的惰性和依赖心理,总是希望庭长、审判长这些经验丰富的人能够 ‘把把关’。现在,不得不‘丢掉拐杖、挑起担子’。”宝山区法院相关人士介绍,权力加大的同时也意味着责任的增加,现在做法官更难了。“因为你的权力大了,你是主审法官,你的案件就是你来签署,由你来负责,有瑕疵有问题就是找你。”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种责任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倒逼主审法官审理案件时更加仔细,法律适用更加准确。

        同时,宝山区法院强化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充分调动和保障合议庭成员共同发挥职能作用。案件被认定为差错的,结合合议庭成员的工作职责、过错程度、对差错所起作用的大小等因素,确定各自承担责任比例。宝山区法院透露,审者判案,权责一致,主审法官办案独立性、积极性显著提高。改革试点以来,在工作任务较往年更加繁重的情况下,审判质效保持基本稳定。

检察长:淡化行政管理色彩        

        值得注意的是,落实了司法责任制后,上海司法体制改革各试点院的检察长、院庭长相继淡化了自己行政管理色彩,真正突出了自己办案出庭的主体地位。

        上海检察机关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应该直接办理重大有影响力的案件和重要的监督事项,明确办案指标或数量。根据先行试点院的数据来看,与改革前相比,各院正、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数量上升75%。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政治部副主任陈宏介绍,2014年6月改革试点以来,该院正、副检察长直接参与办案、直接出庭公诉、审查案件量达到了15件30人,相比2013年的案件量提高了50%,检察长直接参与办案量在改革以后大幅提高。

        上海徐汇区检察院案件管理科副科长丁子瑶则透露,2013年该院正、副检察长直接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数非常有限,仅为个位数,“在这些正、副检察长中,很多都是获得过国家级优秀公诉人等各类业务称号的精英人才。个位数的办案量对这类人才的浪费是非常明显的。”

        改革之后,2014年该院正、副检察长充分发挥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她介绍道:“我院分管民检、刑检的副检察长带领办案组办案,参加庭审、讯问、询问,自己制作案件审查报告,亲自出庭支持公诉,主持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分管自侦的副检察长在案件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指挥,重大案件亲自参与讯问、取证。”

        2014年,徐汇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共办理案件量达到了38件51人。通过直接参与案件办理,正、副检察长将自己个人积累的多年办案经验和研究方法运用于具体的案件办理中,同时也言传身教地把相关经验和方法传授给身边的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

        与此同时,上海法院系统内的试点院也积极探索建立院庭长办案机制,实现从审批案件向审判案件转变。

        以宝山区法院为例,该院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编入34个合议庭担任审判长,主持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现优质审判资源集中于审判工作这个中心。2014年,院、庭长以主审法官身份主持合议庭或独任审理案件2506 件,为有效掌控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质量,以及为青年法官提升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徐汇区法院也在改革试点中将审委会委员、院庭长全部编入各个合议庭,作为主审法官直接办案,形成办案新常态。这既充实了一线办案力量,又强化了资深法官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仅2014年7月至12月,该院院庭长共审理案件1441件,同比上升1.5倍。

检察院:落实检察官办案全程留痕        

        完善司法责任制后,请示审批减少了,办案效率提高了,质量更要有保证。

        在上海检察机关的改革方案中规定,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需要同步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检察官公正廉洁司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谭滨指出,在司法权力的运行监督方面,首先是发挥检察长和检委会的监督作用。其次,完善办案组织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在一些案件上,主任检察官对承办检察官做出的决定有审核权。审核意见要书面明示,便于责任认定。”谭滨说,若主任检察官审核意见与承办检察官意见有分歧,可在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提出建议,供承办检察官参考。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则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检察官只对事实和证据负责。”

        另外,上海检察机关还要求加强案件办理的流程管控,在案管部门配备专职的流程记录员,负责对办案数量、质量、效果等司法办案全过程进行全面记录,落实检察官办案全程留痕。

        上海检察机关还将深化检务公开。除了重视权利告知、程序公开、文书公开、重视律师作用外,对于在检察机关程序终结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不起诉和决定不提起抗诉的案件,以及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高的案件,必须双方到场,公开听证,公开宣告处理结果。

        如徐汇、闵行区检察院开通案件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法律咨询、律师服务、行贿档案查询和网上信访等6个服务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宝山区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运行以来,已对外公开案件流程等信息700余件,提高执法办案透明度。

法院:依法全面及时公开司法信息        

        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方面,上海法院系统在改革中有着自己的探索。

        放权于法官的同时,为确保案件审判质量,试点院宝山法院将专业监督、内部体制性监督、社会性监督等有机结合,实行对审判权力行使的“全方位”、“多角度”管控。

        宝山法院制定了《强化合议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实施意见》,加强了对审判流程管理中庭审、合议、评议等环节的制度设计,在合议庭内部加强合议、监督的工作机制,防止“形合实独”。同时,该院逐步完善内部监督管理网络,明确院庭长行使与职务相对应的审判监管职责,对全院或者部门的案件进行流程和个案监管。

        此外,依托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宝山法院依法全面及时公开司法信息,保障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该院还积极探索院外第三方评价工作机制,去年就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职业道德等向当事人代表、律师代表、公众代表以及特邀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听取评价和意见,满意度达89.8%。

        上海二中院为合议庭法官建立起“智囊团”——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及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如果合议庭意见有分歧,专业问题需要切磋,可申请上述两种会议讨论。参加会议的法官以讨论的方式,为合议庭或主审法官提供技术支撑。

        “智囊团”有建议权,但没有最终决定权,案件的最终处理还是以合议庭的评议结果为准,并由合议庭负责。为防止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及专业法官会议变相向院、庭长汇报案件,左右案件裁判,上海二中院明确规定,召开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及专业法官会议时,必须有非本案合议庭的其他主审法官参会,并设置了各庭最低参会人数,以保障会议参与的广泛性和讨论的有效性。

        “‘去行政化’不等于‘去监督’。”上海高院院长崔亚东说。目前,上海法院726个法庭全实现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笔录、存储、直播等功能,庭审录像光盘全随卷归档,裁判文书按期上网率达99.23%,依法可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上网公开。检察系统对不起诉案件实现了100%公开宣告,对不起诉案件基本采取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

        上海试点法院、检察院已建立法官、检察官司法档案,健全办案责任考评机制,将考评和评查结果作为等级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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