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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委书记姜平: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改革须紧牵的牛鼻子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2015-04-29 09:51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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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姜平

        上海作为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地区之一,经9个多月在8家司法机关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4月23日开会部署向上海所有法院、检察院推开。日前,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姜平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就试点中几个被关注问题答记者问。

员额比是如何算出来的?

        澎湃新闻:司法体制改革的“上海方案”提出,员额制是改革的基础和关键,其中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分别占队伍总数的“33%”、“52%”、“15%”。这个员额比例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的?

        姜平:“上海方案”员额比例的确定经过了科学研究与反复论证,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和案件数量及实际在审判、办案岗位上的法官、检察官人数,以队伍总数即2013年底本市司法机关编制数加核定文职人员数为基数测算出来。

        澎湃新闻:上海法院系统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占队伍总数的49%,检察系统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占实有人数的71%。改革后,法官、检察官占队伍总数的33%。在改革前已经“案多人少”的情况下,33%的员额如何确保法官、检察官有精力应对当前的状况?

        姜平:案多人少的矛盾,与真正在一线、能办案的人员不足密不可分。通过规范员额制度,对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第一,通过改革,引导法官、检察官走职业化、专业化道路。第二,通过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法官、检察官得以从繁杂的事务堆中解脱出来。第三,法官、检察官在办案岗位上的人数实际只增不减。第四,改革建立的配套职业保障制度提高了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

如何防范行政干预司法?

        澎湃新闻:“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改革要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逐级请示、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办案模式,如何从制度上规范行政力量对司法活动的干预?

        姜平:首先,我们把制度建设的重点和核心放在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和落实司法责任制上。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改革必须紧紧牵住的牛鼻子,目的就是要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把司法权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通过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受制约的运行机制,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落实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选任办法及办案责任制细则,通过制定实施权力清单和办案质量全程管控,不断强化“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必追究”理念和机制,推动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其次,我们积极推动和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审议通过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这两个制度从内部和外部共同构筑了抵御干扰公正司法的防火墙,全市各级司法机关将抓紧细化落实,有力推动和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如何保证办案质量?

        澎湃新闻:办案减少请示审批,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院长、庭长,检察长是否成了“甩手掌柜”?对于一些疑难案件中确实存在专业难点,如何让法官、检察官保证办案质量?

        姜平:我们区分审判权检察权的不同特性,分别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组织架构及职权配置体系。明确行政岗位管理职责,法院明确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主要为审核程序性事项、宏观指导审判工作、监督管理审判质量效率等,确保不再通过“行政化审批”进行个案管理;检察院主要对内设部门实行专业化设置,尊重检察权特点,强化专业化管理,逐步对检察官进行制度性授权放权,使其在权力清单范围内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同时,推动行政领导回归审判办案角色。改革后,院长、庭长、审委会委员、检察长、科处长、检委会委员都将编入合议庭或办案组,回归审判办案角色,有力充实审判办案力量,办案数量也大幅增加。

        另外,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审委会、检委会工作机制,为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智力支持和质量把关。

谁来监督法官检察官?

        澎湃新闻:“去行政化”的目标之下,法官、检察官的独立司法权大大加强,但谁来监督法官、检察官的行为?

        姜平:我们的总体思路是厘清审判权检察权与监督管理权的界限,构建严格监督管理的机制。

        一是不断推进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注重依托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平台建设,全面推行办案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在线诉讼服务公布等工作,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特邀监督员制度。

        二是坚持完善法律程序制度,有效进行专业监督。加强庭审、合议、评议等环节的机制设计,完善合议庭功能。

        三是整合资源,完善内部体制性监督。发挥院长、检察长以及内设部门领导的复合监督管理职能,做到“专业规范”、“全程留痕”。发挥审判管理、案件管理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提升案件质效监督管理水平。发挥纪检部门、监察室等廉政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促进廉洁自律。

        四是加强人大法律监督和党委政法委执法督查。

        另外,用制度规范行为、用制度约束干部。建立法官、检察官执法档案,全面记录和动态反映办案数量、质量、效果、职业操守等内容,科学评价法官、检察官工作业绩和职业素养,作为等级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严格从业要求,促使法官、检察官及其助理在法治轨道上秉公用权、依法履职。在现行制度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级院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和法官、检察官的配偶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业务的,应选择一方退出,在法官、检察官和相关职业之间建立起廉洁“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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