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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首次公开选聘12名兼职法律顾问:可以个人报名

澎湃新闻记者 姜丽钧
2015-05-26 14:50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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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明确要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5月26日,“中国上海”政府网站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公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公开选拔聘任12名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其中法学专家5名、专职执业律师7名。

将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上海市政府此次向社会公开选拔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12名,工作范围主要包括研究市政府法治政府与依法行政制度建设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参与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案件的办理;参与市政府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提出法律意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告要求,在受聘条件方面,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除了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思想政治素养良好,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还要求未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部级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其中,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法学专业正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专职执业律师应当熟悉本市情况,在上海连续执业10年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上海市政府将成立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委员会,由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律协等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本次报名采用个人报名与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方式,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学专家的报名资格审查与初选,上海市司法局、市律协负责专职执业律师的报名资格审查与初选。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在初选的基础上,按照差额原则形成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候选名单,提交选聘委员会评审。选聘委员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聘原则,提出建议聘任人选,报上海市政府批准。

        对决定聘任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上海市政府将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任人员具体的工作职责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并颁发聘书。

应接受工作业绩考核        

        上海由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实践探索,始于20世纪80年代。2015年以来,上海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制定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新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上海政府法律顾问由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其中,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是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以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是资深的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指导意见》强调,各级政府及部门要配足配强专职法律顾问,选好用好兼职法律顾问,并提供相应的组织、机制和经费保障。

        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参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政府协议的协商和文本起草、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案件办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等活动,对信访矛盾化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和建议,还可以对法治政府建设等重大问题出谋划策,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研究、论证和审核,促进决策制度科学、程序公正、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遏制权力“任性”。

        《指导意见》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工作业绩考核。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行政考核办法考核;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依据。聘任单位对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实行公开选拔,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聘任,聘用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以及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的专业与业务专长,选择法治政府制度研究、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审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矛盾纠纷化解、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律顾问事项,择取一项或多项与受聘专家、律师(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鉴于各级政府及部门之间法律服务需求不尽相同,《指导意见》不搞“一刀切”,明确市和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的法律顾问队伍,为其合法履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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