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浙江投资者就“光大乌龙指”状告光大证券、上交所、中金所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实习生 沈赟
2015-07-15 20:40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字号

投资者一纸诉状将光大证券、上交所、中金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三名被告赔偿其44700元。 澎湃资料

浙江一投资者在操作股指期货交易中,受“光大816乌龙指事件”影响遭遇巨额损失。日前,该投资者一纸诉状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金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三名被告赔偿原告在此次事件中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44700元。

2015年7月15日上午,该民事赔偿案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庭审共进行了4个多小时,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官当庭没有作出宣判。

乌龙指当日:原告损失44700元

原告郭女士是山东鲁证期货有限公司的客户,长期从事商品期货、股指期货的操作。

2013年8月16日,郭女士基于对股指期货合约处于利空下跌的判断,于当日上午11点0分14秒以成交价为2309点的价格卖出一手IF1308股指期货合约开仓,11点01分25秒以成交价为2311点的价格再卖出一手IF1308股指期货合约开仓。11点05分,IF1308股指期货合约突然直线暴涨100余点,触及2398点,涨幅达到4%,时间持续了两分钟左右,随后股指有所回落。

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郭女士两次买进一手IF1308股指期货合约平仓。随后,股指再次强劲上涨,上午11点30分IF1308股指期货合约收盘价为2398点。郭女士在诉状中表示,上午的操作中,她共损失24900元。

当日下午13点,股指期货合约开市。郭女士观望一段时间后,于13点42分23秒以成交价为2325点的价格买进一手IF1309股指期货合约开仓,13点42分29秒以成交价为2323点的价格再买进一手IF1309股指期货合约开仓,13点43分41秒以成交价为2318点的价格买进一手IF1309股指期货合约开仓。之后,股指期货合约下跌,郭女士为求风险控制,两次卖出一手IF1309股指期货合约平仓。当日15点15分,IF1309股指期货合约收盘价为2286.2点。在此次操作中,郭女士共损失19800元。

之后,郭女士从多种渠道获悉,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其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存在严重的程序设计错误,使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直线暴涨。该事件被称为“8.16光大乌龙指事件”。此后,光大证券进行了一系列对冲操作。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书,光大证券的上述行为被认定存在内幕信息交易,光大证券因此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721余万元,并处以5倍、总计5.23亿元的“顶格罚单”。

原告:上交所纵容光大违规

庭审中,原告郭女士代理律师认为,第一被告光大证券内控缺失、管理混乱,自营业务套利交易系统存在严重的技术设计缺陷,导致沪深300指数发生极端异常交易,给包括原告在内的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上述代理律师还认为,光大证券在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信息披露前,信息误导投资者,利用内幕信息转换并卖出ETF基金、卖空股指期货合约,给包括原告在内的投资者又一次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在8月16日上、下午两次操作股指期货合约遭受的损失与光大证券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光大证券应赔偿原告的这些损失。”

与此同时,原告代理律师还认为,第二被告上交所在发现交易异常、并与光大证券取得联系,获知有关交易异常原因的信息后,既没有对市场发出警示,也没有采取临时停市等措施。上交所在事发当日反而发布公告说系统运行正常,严重误导了包括原告在内的投资者,纵容了光大证券严重的违规行为,使光大证券有足够的时间利用内幕信息大量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包括导致原告在内的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上交所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应对原告在下午遭受的19800元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代理律师在庭上指出,第三被告中金所作为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场所,对股指期货合约的正常交易负有直接的监管责任,而在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后,中金所既没有采取紧急必要的措施,也没有任何公告,同样误导了包括原告在内的投资者,其行为同样属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中金所应对原告在事发当日下午遭受的19800元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原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光大证券赔偿原告事发当日上午操作所损失的24900元,判令第一被告光大证券、第二被告上交所、第三被告中金所共同赔偿原告事发当日下午操作所损失19800元,并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光大:信息误导主体只是董秘个人

庭审中,第一被告光大证券认为,从侵权行为的个体来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她受到的损失是她从事期货交易所受到损失,这类损失按照法理,属于纯粹经济利益的损失。纯经济利益的损失,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于证券交易所受到的损失可以获得赔偿的,只有从事股票交易中虚假陈述行为以及内幕交易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期货市场交易造成的损失并没有法律规定予以保护。”

针对原告提出的内控缺失、管理混乱而导致侵权,光大证券认为,内控问题是企业法人内部管理问题,属于法人内部行为,而侵权行为只有法人的外部行为才能造成。其次,光大证券称,上午错单交易的实质是套利系统程序错误,导致违背光大证券意愿的情况下错误下单,造成了高额的巨量的成交,相关的交易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就不可能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侵权,除非否定交易的效力。再次,光大证券认为,信息误导的主体不是光大证券这个公司,目前证监会认定的信息误导的主体只是光大证券董秘个人,因此光大证券也不应当就此承担责任。

关于光大证券被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光大证券认为,从侵权构成的要件上其没有主观的过错。

“策略交易系统非常复杂,核查原因需要时间。事发后不久,相关媒体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发布,市场知悉相关信息;同时,光大证券在3个多小时内发布公告是完全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的两天时间。”光大证券认为,下午的交易行为与原告损失没有因果关联,且表示原告在损失计算方式上也缺乏法律依据。

上交所:不存在监管不作为

针对原告的起诉,第二被告上交所辩称,上交所已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存在监管不作为的情形。

上交所在法庭上表示,首先,上交所完全是在现有法律、规则框架下以及市场实际情况下采取相应监管处置措施,包括电话问询光大证券负责人及合规总监要求其核查情况、联系光大证券持续督促其进行信息披露等,不存在过错。其次,上交所在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应对处置中,没有直接公告、没有采取临时停市等措施,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明确规定的作为义务,不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管不作为,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交所还表示,其监管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原告的交易损失发生在期货市场,与上交所负监管职责的证券市场无直接关系。并且,无论是证券市场还是期货市场均属高风险市场,投资者的损益受供给系统变化、交易品种的价格波动影响,而交易价格又是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过程中多种主客观因素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投资者交易动机、交易习惯、主观判断的影响,也有外部性原因作用。”上交所认为,在众多的投资者中,有一部分人获利,必然会有另一部分人受损,就同一投资者而言,亦有可能损益俱有。在此情况下,要求作为交易组织者和自律监管者的交易所来承担投资者的交易损失显然并不符合法律精神。

此外,上交所还称,其监管行为针对全市场而实施,与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上交所在应对处置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中所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包括实时监控预警、督促光大证券披露信息、跨市场监管等均是针对光大证券作出的。而原告所称‘没有对市场发出警示、没有采取临时停市措施、向市场通报系统运行正常’等措施,亦是着眼于维护全市场的整体秩序,所有的投资者因此处于相同的市场交易环境中,与原告或任何特定投资者均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上交所的监管行为与原告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根据《规定》,法院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中金所:只是期货交易的一个组织者

法庭上,第三被告中金所认为,中金所既不是内幕交易的侵权主体,也不是期货交易过程中的主体,它只是期货交易的一个组织者。对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中金所称没有法律依据、也无因果关系对原告进行赔偿,“在这一事件中,中金所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不构成对原告任何误导行为。对于原告所称的中金所监管职责履行不当一说,中金所认为光大证券当时的交易并没有构成大额、异常交易,确实符合套保套利1万手之内。”

另外,中金所还表示,从横向对比来看,光大证券的交易在所有客户中也远不是最大的,因此认为光大证券符合交易的相关规则,所以中金所也并没有义务限制其之后的对冲交易。中金所据此表示,原告所称的损失与中金所并无任何关联。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