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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布司改一年成绩单:检察机关49人因家人职业退出回避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实习生 钱一鸣
2015-07-21 08:37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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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日下午,通报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一年来进展情况。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探索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2014年6月,上海率先在全国拉开司法体制改革大幕。

时至今日,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进行了一年,形成了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7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检察院分别通报司法改革试点情况。

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改革举措

在上海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对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

按照中央正式批准的上海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人员类别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核定员额,经五年过渡期,三类员额分别占队伍总数33%、52%、15%的员额比例。

试点成果

根据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上海检察机关检察官员额为队伍编制总数的33%,改革后全市检察官员额不超过1849名。从目前初步遴选情况来看,预计2015年全市首批入额遴选完成后,各级院入额检察官共约1600人,约占队伍编制总数的28.6%,低于33%的检察官员额控制目标。这些检察官将全部配置在业务部门的司法办案岗位,业务部门的综合岗位以及行政综合部门都不配备检察官。

上海法院系统也明确了“倾斜一线”、“岗额适配”的员额配置原则,将法官员额向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部门倾斜,综合部门不配备法官员额,严格控制员额使用。按照最高院关于严格控制员额使用,不一次性用完的要求,目前,上海市法院首批法官入额已经完成考核考试等程序,拟向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上报入额人选,预计首批法官入额比例将控制在26.26%以内。

根据先行试点的法院改革后成果来看,上海司法系统长期以来存在的人员混岗、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审判效率不高、审判人员职务晋升不畅等问题正在得到解决,这主要体现在审判人员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并且法官队伍结构得到优化

“年龄结构更加合理,中青年骨干占比提高;学历层次明显提高,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审判经历、实践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上海市高院副院长兼司改办主任郭伟清说。

二、落实司法责任制

改革举措

在中央确定的四项改革试点任务中,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

长期以来,上海检察机关办案的基本模式是“三级审批”制度,这一办案模式虽然在保证案件质量上起到了作用,但弊端一是层层把关,类似于行政化管理,程序繁琐效率低;二是职责不清,容易助长依赖心理,错案责任追究很难得到落实,审者不批、批者不审,也不符合司法办案规律。

改革后,上海司法机关推行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凸显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司法机关办案组织,实现办案组织专业化、扁平化;建立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加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监督,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试点成果

上海在改革试点中以完善主任检察官制度为重要内容,大幅下放检察权,设置不同检察职能检察官办案责任模式,精简办案组织层级,整合内设机构设置,实现办案组织专业化,真正让办案的检察官有职有权,确保依法独立高效行使检察权。同时规定了“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以及探索多样化的内外监督模式

在厘清检察官权力配置上,有的采取“授权清单”方式,上海检察机关对检察官办案的职权范围作出清晰的划分。改革后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权力主要是对重大、有影响的刑事案件批准(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等减少到17项职权,比改革前减少约70%,其余均授权主任检察官或检察官行使。

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辐宽表示,这些制度一个突出特点是,明确规定检察权必须由检察官行使,检察官助理主要协助检察官开展各项法律辅助业务,实现了检察官作为办案的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

与此同时,上海法院方面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推进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据郭伟清介绍,一是以审判权为核心,建立完善了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二是以权责统一为原则,建立完善了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三是以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为保障,健全完善了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四是以保障审判权高效公正廉洁行使为目标,建立完善司法廉洁监督机制。

郭伟清表示,通过改革,审判分离、权责不明、层层审批、请示汇报等行政化问题正在得到解决,“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正在得到落实,公正高效廉洁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正在形成。

“四家先行试点法院直接由主审法官、合议庭评议后裁判的案件比例均达到99.9%,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比例仅为0.1%,院、庭长参与办案数有较大提升。”郭伟清说。

三、检察官和法官晋升机制

检察官晋升

对上海的所有检察官实行“统一提名、分级任免”,是此次上海检察改革试点中检察官人事管理的重大变化。

与以往不同,这项变化其突出特点是:检察官选任由市检察院统一提名和引进社会专业人士参与遴选。改革后全市的检察官由市检察院依照统一的标准提名,由15名社会各界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遴选,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任免。为此,上海市检察院成立了检察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作为遴选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改革试点中,上海探索建立以检察官等级为基础的专业职务序列管理机制。检察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实行专业职务序列管理,按照检察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晋升法律职务,检察官将不再是有行政“官阶”的“官”。

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将分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大检察官三大类,等级依次设置四级至一级检察官,四级至一级高级检察官,以及二级大检察官,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有稳定的职业预期的检察官,不为升迁、岗位调动而分心,确保检察官队伍的高度职业化、精英化和职业的忠诚度。同检察官一样,其他检察辅助人员也有相应自然晋升的制度规范。

法官晋升

在法官职业保障方面,上海法院系统也探索建立了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晋升机制。上海法院制定了《法官等级管理办法》和《法官等级套改方案》,明确法官等级晋升采用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不受行政职级限制。也就是说,没有行政职务的法官,也能晋升成为高级法官。 

上海法院探索建立了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职业保障制度。目前已配合市相关部门,制定了《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方案》(已经中央批准),将法官薪酬标准与法官等级挂钩,目前实施方案正在制定过程中。

检察官退出机制

在吸引业务骨干回归办案一线的同时,上海检察机关也出台一系列规定明确,违反检察职业操守、严重损害检察职业形象的,在办案中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导致重大办案后果的,一般检察官配偶担任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且不愿退出的等8种情形,禁止遴选为纳入员额管理检察官;而对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更是明确不仅其配偶,而且子女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业务的,也应选择一方退出,在检察官和相关职业之间建立起一道 “防火墙”。

全市检察机关“一方退出”涉及63人。至2015年7月初,全市具有“一方退出”情形的63人中,有49人选择本人一方退出,占总数的77.8%;有14人选择配偶等另一方退出,占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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