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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案频现作伪证,浦东法院呼吁发挥处罚震慑效果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通讯员 王治国 俞硒
2015-09-17 11:33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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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激增的同时,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现象也不断增多。赵昀 澎湃资料

为了提高赔偿标准,在“黄牛”律师的诱导下,被撞成9级伤残的孙知茗决心找人作伪证,结果被法官识破。

民诉法规定,对于伪造重要证据的,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9月1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上海浦东法院获悉,该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激增的同时,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现象也不断增多。但由于做假方基本为赔偿权利人,法官通常只对虚假证据不予采信,或当庭训诫,极少选择法定强制措施。因此,浦东法院建议,发挥处罚震慑效果,必要情形应给予司法处罚

“黄牛”律师:帮助做伪证拿提成

2013年,安徽临泉县的孙知茗在帮一个朋友看守马路摊头时,被车子撞伤,造成9级伤残,前后花掉医疗费80多万元。

不巧的是,孙知茗在事发前3个月辞职学车,而她在上海的工作期限正好差3个月满一年。如果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她可以拿十多万元的残疾赔偿金。一名“黄牛”律师说,给孙知茗弄个假劳动合同方面,提成百分之十几,孙知茗于是动了心。

这起案件由上海浦东法院外高桥法庭韩伶法官审理。细致的她发现,孙知茗之前已经在浦东法院起诉了3次,后因伤情不适宜鉴定撤诉。材料显示,她每次提供的劳务合同和务工记录都不一样。在庭审中,高行镇一家自行车经营部小老板张宝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说孙知茗是在他那里上班,但韩法官发现,他讲的跟合同记录也有出入。巧合的是,孙知茗此前起诉时,一位承办法官到现场做过调查,张宝寅亲口承认,自己根本不认识孙知茗。面对笔录证据,两人承认了作伪证的事实。

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指使他人作伪证,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近日,浦东法院分别对两人处以2000元罚款的处罚。

2014年又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来自浙江上虞的陈守维在一个道路养护公司上班。2014年7月,他在外环线从事养护工作时被一辆集卡撞伤,造成10级伤残。陈守维在养护公司上班,满足收入来源于城镇满1年这个标准,而实际上他在上海做事多年,也满足另一个条件,但因为一直住在工地,他没法提供书面的租房合同。

在别人“点拨”下,陈守维向法院提供了一份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赁合同。浦东法院周浦法庭法官在调查中发现,这份合同是假的,陈守维也承认了。浦东法院近日对他处以500元罚款的处罚。

法官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在陈守维的这个案件中,其实他客观上满足在上海居住满1年的条件,如果不作伪证,而是向法庭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法院在调查核实后,只要有相关材料可以佐证,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会予以考虑。千万别相信“黄牛”律师的花言巧语,以防“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院:做假方基本为赔偿权利人

浦东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激增的同时,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现象也不断增多。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虚假证据种类集中,多发于居住情况证明、工资收入证明、交通费发票、误工休息证明等。二是作假目的性明确,目的在于提高赔偿标准,如提供虚假劳动合同或不实工资证明,以获取高额的误工费或护理费;提供虚假租赁合同或居住情况证明,以适用城镇赔偿标准;提供就医之外的交通费发票,以主张额外的损害赔偿等。三是作假隐蔽性较高,虚假证据往往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例如未经核实即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盖有居委会印章,难以为法院所识别,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才进行实质审核;即便对方有异议,也难以提供证据推翻。

浦东法院表示,在诉讼中作伪证,严重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秩序。浦东法院因此建议,加大证据审查力度,保持敏锐度,提高证人出庭率,必要时依职权进行调查;强化释明引导作用,在各环节进行作假风险揭示及诉讼诚信教育,引导合法行使诉权;发挥处罚震慑效果,必要情形应给予司法处罚;寻求多方合力解决,加强与交警部门、劳动部门、居(村)委会、保险机构、医院等协调与沟通,加强管理与监督,共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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