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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运犯罪审判白皮书:不少公司隐瞒集装箱窃案,当成货损

澎湃新闻记者 张婧艳
2015-09-23 20:19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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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双重承载区”的功能定位日益明确。9月23日,虹口区法院发布航运犯罪审判白皮书,就该院2011至2014年度审结的各类涉航运领域的刑事犯罪进行了总结梳理,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经营混乱。

偷盗集装箱商品屡次发生

2014年11月某天,用老虎钳打开集装箱门,曾在港口工作过的钱某熟练地偷出集装箱内的货品,用此方法,钱某伙同集装箱储运公司的其他几名司机,一共实施了22次偷窃。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与他人结伙,多次秘密窃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2014年4月的一天,从事服装生意的朱某接到朴某(另案处理)的电话,称其新得到一批“货物”,款式不错,询问其是否需要。

当朱某问及货物来源时,朴某支支吾吾。在朱某再三追问下,朴某便如实交代,这批货物来源于码头上的集装箱,自己和朋友想办法弄到,希望朱某帮忙转售。

朱某知悉货物来源不明后,有点犹豫。此时,朱某又称,价格好商量,并表示可以给出非常合适的价格。两人遂在电话中约定了货物交付的时间地点。

然而,当朴某、朱某赶至约定地点,当面“交易”价值人民币14964元的货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内部监管力度不足

自2011至2014年,虹口区法院共审结涉集装箱犯罪案件83件,涉案被告人102人。其中盗窃罪57件,占6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1件,占13%;诈骗罪15件,占18%。

出现上述犯罪的原因在于:首先,企业经营管理混乱。部分集装箱储运公司聘用员工素质良莠不齐,除了少数正式员工,多数时候是临时雇佣个体司机进行承运活动,由于公司规定制定不健全,管理混乱,个别员工可能自己或者伙同公司外的人进行犯罪。

其次,内部监管力度不足。部分集卡公司缺乏对司机有效的监管和惩罚措施,停车场监控和物品管理不严,使得货物在承运过程中的失窃行为频频发生,并且不少公司不愿意公开承认其集装箱货物被盗窃,甚至不愿与警方合作,唯恐影响公司声誉和保险理赔,公司通常将集装箱货物被盗窃的作为简单货损案件进行处理。

最后,货物损失难确定。集装箱在运输的过程中,作案地点难以确定,多在运输的途中或者停车场。集装箱盗窃案件多发生在承运人承运未封缄的种类物的过程中,集装箱货物被盗窃的经济损失大多难以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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