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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三类保护,老字号技艺优先列入名录
上海已有55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220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及400余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9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草案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的原则,政府部门扶持、引导对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的合理开发利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局长胡劲军介绍,上海共有石氏伤科、海派玉雕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55项、代表性传承人94名;练功十八法、金山农民画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220项、代表性传承人539名;还有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400余项,代表性传承人700余名。《条例(草案)》确立了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专业保护机构为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条例(草案)》提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经费保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目录。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差异很大,其生存状况和传承情况也各有不同,《条例(草案)》确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的原则,并要求对濒临消失的或者上海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条例(草案)》提出,分类保护包括三种方式:一是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二是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三是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品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扶持、引导、规范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条例(草案)》还提出,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华老字号和上海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优先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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