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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5名在审局级贪官怎么判?有人涉案金额达4300万元

木石/上海观察
2016-05-07 17:59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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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起点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三万元。 杨深来 澎湃资料图

2015年11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但由于标准不明,一些地方法院“摸着石头过河”,引发争议。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把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起点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三万元,官员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门槛提高了。

2015年,上海共查处7名局级干部,其中5人的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但尚未判决。那么,依照新的司法解释,已经过堂的贪官们将被判多少年?

量刑标准调整,哪些人受影响最大 ?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新司法解释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将贪污罪、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三万元。同时,司法解释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为三百万元以上。

贪贿起刑点调整后对哪些人影响最大?

法律专家阮齐林分析,虽然按照1997年刑法规定,5000元以上就可以追究刑责,但是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对数额在两三万元以下的行为不追责,而代之以党纪政纪处分。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新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影响不大。

此外,司法解释对贪污贿赂金额在300万以上的影响不大,无论按照是1997年刑法还是新司法解释,这类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标准都在十年以上。

阮齐林表示,影响最大的是贪污受贿金额不满10万元的一类人。按照1997年刑法规定,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量刑期在5年以上;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刑期基本在10年以上,基本上是1万1年,“定罪量刑容易出现大起大落”。而按照新司法解释,贪污受贿金额在20万以上量刑在3年以上,“到300万的基本上是三四十万一年,量刑更加稳定。”

新司法解释会让贪官们“奔走相告”吗?

“两高”新司法解释甫一公布实施,各地法院出现不少适用新司法解释的“第一案”。

2016年4月19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受贿案。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利用其担任某铁路局某工务工厂物资供应部部长负责物资采购和供应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回扣等共计15.3万余元。石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积极要求交纳罚金,真诚悔罪。青岛铁路运输法院适用新司法解释,当庭判决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6年4月20日,安徽霍山县法院判了一起贪污案。2013年至2015年,该县一位新农合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苏某,购买虚假的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及住院发票等资料,报销虚假医疗费用,先后三次骗取国家新农合补助资金共计7.9万余元。鉴于苏某具有自首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法院以贪污罪判他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其实,早在新司法解释公布之前,北京就曾有过试水之判。2015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拳跆中心副主任赵磊受贿30万元,被北京高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案扣押的30万元予以没收。这时,《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实施。

以前,贪污10万元以上的,都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现在贪污30万元才判3年,直观的感受是,“标准提高了,惩治腐败的力度也会受影响。” 一时间,有人非常担心,北京高院的这一判决,让许多贪官“奔走相告”。

“我认为,没有必要担忧。”著名刑法专家赵秉志认为,两高上调官员贪污受贿罪行的定罪量刑标准,并不是要放纵官员的贪污受贿罪行,而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做法,是为了更好的审理官员腐败案件。

他指出,“零容忍”惩治腐败主要强调的是有贪必肃、有腐必反。不论你是什么身份,不论你贪污的数额是多少,我们查处腐败的态度是坚定的。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持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但是我们说,反腐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并不是说所有的腐败行为都属犯罪,我们还可以对一些轻微腐败行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上海的5名局级贪官会怎么判?

笔者梳理发现,半年内有5名局级干部贪腐案已经在上海法院开庭审理,但尚未判决。

数额较小的有两起。金山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陆瑾(女,副局级)被指接受请托受贿130万元,宝山区原区委书记姜燮富(正局级)也利用职务便利受贿100余万元。如果犯罪金额得以确认,那么按照司法解释,他们的量刑幅度将在3年至10年间。

两位国企干部的受贿金额则大一些。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崔健(副局级)被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打招呼,收受财物共计395万余元;华谊公司副总裁李军(副局级)则接受请托,收受款物计547万元。如果金额得以证实,他们将面临至少10年的刑期。

创下多年来上海官员贪腐金额之最的国家电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原总经理冯军(正局级),则面临无期徒刑以上的刑期。检方指控,冯军涉案的受贿金额超4300万元,还有760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这7600万元财产中,包含了不少古玩字画。

如果数字得以查实,根据司法解释,单受贿罪一项,冯军就将被判处无期徒刑。何况,他还身背另外一项罪名。

当然,具体的量刑尺度如何把握、是否有从重或从轻的情节需要考虑,都还有赖于法官的专业判断。毫无疑问的是,司法机关将在严格依法裁判,给贪腐分子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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