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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之死|研究生死在导师的企业中,最后让学校背黑锅 ?

澎湃评论员 沈彬
2016-05-30 08:30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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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下午,位于青浦区练塘镇的上海焦耳蜡业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一则看似普通的生产安全事故新闻,背后有着一个更复杂的故事。 
事故的死者之一,就是华东理工大学的研究生李鹏,而事发企业的全资股东,就是他的导师张建雨(事实上,张建雨之前一直是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不久前才改换为其哥哥张建军)。

一个风华正茂的研究生,死在自己导师开设的简陋的工厂里,把巨大的疑问留给了这个世界。

就目前来说,是不是导师张建雨安排李鹏到自己的工厂进行高危生产实验,从而引发爆炸,我们还不清楚(有目击者证明,事发当天上午,是李鹏和张建雨一起坐着一辆红色的沃尔沃SUV离开的校园);华东理工大学也表示:对张建雨在外开厂,完全不知情。而死者家属表示:张建雨作为导师,多次逼迫死者去其工厂为其做实验,甚至还让死者帮忙打理其企业业务,还让其垫钱招待客户。目前,导师张建雨也因为涉嫌生产事故被司法限制人身自由。

所以,此案的关键细节有待司法机关做出权威调查,我们目前只能等待真相。

但是,研究生沦为个别导师的廉价劳动力,被拉走“干私活”却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教育部门应该认真对待,不能采取鸵鸟政策。

研究生是基于教育关系,才被学校安排到具体的老师门下的,这是一种“公”的关系。但是,导师手中掌握了太多的资源,包括论文发表、参加项目等等,直接掌握学生能否顺利毕业的生杀大权。事实上,个别教师滥用了教育学生这种“准权力”,把让学生为自己干私活看成理所应当的事情。特别是一些理工科的导师,或直接剥夺学生的科研成果,或让学生在自己开设的企业里做“奴工”——因为学生面对掌握自己“生死”的导师,是没有选择权的,其劳动力的价值是无法体现在工资甚至生产安全条件当中的,完全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学校、导师和学生三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匹配,才会诱发道德风险,诱发人性中的恶。学生明明在给导师“打工”,却不享有劳动者应有的劳动保障和权利。一些导师明明在利用学生,却不承担必要的用人成本,甚至让学生去从事正式职工不愿做的危险操作。而学校明明没有从教师在外办企业中直接受益,但一旦发生变故,却被顶到了风口浪尖上。

2014年,国家教育部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其中“禁止院(系)、教师违规利用学校资源兴办企业”,应该注意到这个规定主要是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角度制定的,并不是从保护师生关系,防止利益冲突,保障学生利益的角度出发。

而华东理工大学《关于教师校外兼职活动的暂行规定》规定,除学校委派外,教师不得在校外的企业中兼任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个人不得作为法定代表人开办公司。而张建雨把自己的全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的哥哥,我们能否认为这是一种对校规的规避?

同时,前述的《暂行规定》还规定:对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实质兼职,影响岗位职能正常发挥或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甚至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或利益的人员,学校可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予以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聘。张建雨是否属于“私自创办企业”,我们希望教育部门有一个明确说法,在事故的刑事责任之外,还应该有行政责任的追究。

总之,学校、导师和学生这个“三角关系”应该厘清,教育部门应直面问题。否则难免个别无良导师恶意盘剥学生,最后让学校来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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