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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上海法院民事或行政判决,当事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2016-06-27 18:29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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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或行政判决生效后依然不服怎么办?发现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有违法情形怎么办?发现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怎么办?如果在上海遇到这些情况,可以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请监督。

6月2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上海市检察院获悉,虽然上海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已经进行了26年,但此项工作依然存在着社会知晓度不够高、当事人通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维护自身权益意识不够强、在法律监督中的地位作用未得到充分体现等问题。

为此,从当日起,上海检察机关将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宣传周”活动,以发放宣传册、访谈直播、现场法律咨询、新媒体宣传等形式,集中向社会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高社会知晓度。

案例:当事人不服二审,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2010年5月2日22时,上海居民胡某夫妇及儿子合骑一辆二轮摩托车,在经过居住地附近的桥梁时,摔倒并坠入河中,三人均溺水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排除事发时与其他车辆发生过碰撞的可能性。尸体检验报告排除胡某酒驾的可能。涉案桥梁为某水务局于2000年建设,功能类型为农桥。事发时,受害人落水一侧的桥梁既无护栏亦无缘石,仅另一侧设有护栏。事后,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当地镇政府、某水务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事发桥梁系农桥,基于农用机械等通行的实际需要,该桥仅设一侧护栏,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事发当时桥面状况如常,并无因外来因素或养护不当而提升危险系数的情况发生,而客观上,受害者在意识到天黑、桥高坡陡、西侧无护栏等客观因素存在后,未作出合理判断并继续驾车上桥,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主要缘于受害者的自身防范不足。因此,胡某家属的诉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胡某家属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某镇政府、某水务局作为河道的管理者或制造者,已经设置了一侧护栏,护栏本身已警示了河道的危险性,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某家属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上海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某水务局与镇政府未举证证明已尽到桥梁维护管理义务,故应依法推定过错成立,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上海市检察院提起抗诉,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意见,维持原判。上海市检察院再次立案,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由镇政府、某水务局支付胡某家属提出的损害赔偿款。法院裁定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监督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有三种方式

上海市检察机关表示,上述案例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跟进监督的首例案件。2013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正式施行。监督规则第117条规定了跟进监督的三类情形,其中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抗诉条件的。本案即符合上述规定的跟进监督条件。案件最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事实上,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目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已形成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三位一体”的法律监督格局。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范围和方式包括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等三种。

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以及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民事调解书进行的法律监督,前提是诉讼当事人已经提请法院再审,但仍不服生效裁判。

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的法律监督。除个案监督外,检察机关还针对法院执行活动中存在的结案方式不规范、房屋拍卖款项发放不及时、查封扣押财产未按要求制作清单等一类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得到法院的重视和纠正。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除此之外,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监督管理、加强内部制约、监督,完善社会管理服务的检察建议;同时,通过依法引导,合理规劝,力促当事人在检察监督阶段和解,息诉各类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

检察机关监督案件不足法院受理数量的0.4%

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龚培华表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案件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违法行为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举报;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

当事人申请分三类情况:一类是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经过申请再审程序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第二类是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第三类是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一般在三种情形下使用:一是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是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三是其他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

据龚培华介绍,上海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成立于1990年,但依然存在着社会知晓度不够高、当事人通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维护自身权益意识不够强、在法律监督中的地位作用未得到充分体现等问题。

“2015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41.27万件;同期,上海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1372件,占法院受理案件比例不足0.4%。从数据中可以看出,我们检察机关所受理的监督案源特别匮乏,这其中的原因除了上海法院的案件办理质量高以外,许多当事人确实不知道检察院还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这一项工作内容,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龚培华说,特别是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作出调整,要求提出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必须经过再审,对民事行政检察案源产生了一定影响。

另外,除监督案源匮乏外,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还面临着监督理念陈旧、监督手段滞后、监督力量分散、监督机制不畅等问题,制约了该项工作的深化发展。而随着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拓展和调整,基层检察院的任务将不断增加。

为扭转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对薄弱的局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上海检察机关自2016年4月起,开展“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专项活动。在一年时间里,上海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将开展集中宣传、普遍调研、案件集中评查、业务竞赛、建立基层联系点等多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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