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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新版企业工资支付办法8月施行,传染病隔离观察期应付工资
澎湃新闻记者 姜丽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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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这条规定来自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修改完善、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办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还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对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情形,《办法》明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办法》明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者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权益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办法》还明确,企业与职工代表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制定本企业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全体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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