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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诉请法院判令雷沃重工:停止生产销售问题三轮摩托车

澎湃新闻记者 邹娟 吴洁瑾 实习生 余璐
2016-07-26 19:56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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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就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问题产品。7月2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中消协提交相关证据20余份

7月26日,中消协现将案件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2015年12月,中消协接到投诉举报函,反映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经调查,2015年11月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重工”),总部设在山东潍坊。

为此,中消协成立专门工作组,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开展调查。同时,组织河北、内蒙、吉林、黑龙江等省(区)消协进行区域调查,获取了初步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中消协还根据《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履行了向工信部、公安部交管局等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建议职责。查询和调查过程中,中消协得到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信部等单位的有力配合。

调查中发现“福田雷沃国际重工有限公司”(“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FT200ZH-10E、FT200ZH-11E、FT250ZH-2E等车型车辆存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况。

经深入调查取证,中消协向法院提交了涉案企业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20余份,包括已获取、查扣和测量的部分实车,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工信部有关复函及对涉案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涉案车辆的执法记录;有关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车辆退办证明》;有关省(区)涉案型号车辆落户情况等,证明涉案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被公告撤销的车型车辆数量大、范围广,对社会危害大。

诉请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问题产品

为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中消协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判令被告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

此外,确认被告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公益诉讼支付的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分析论证,中消协认为对涉案企业提起公益诉讼十分必要。

首先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涉案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已被公告撤销车型车辆,侵害了公众人身安全,污染了生态环境;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生产销售尺寸超长车辆,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不仅威胁购车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威胁行人和其他车辆人员的安全。且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车辆数量庞大,很多车辆因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无法上牌,发生交通事故难以追责和索赔,严重影响广大公众切身利益。就此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安全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其次是保护农民消费者利益的要求。涉案车辆大多在维权力量薄弱的农村地区使用,使用者多为农民,他们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就此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体现对弱势消费群体的关注和帮助。

同时也是规范和治理行业突出问题的要求。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问题在该行业大量存在,主要生产企业漠视消费者权益,在受到消费者投诉、诉讼,甚至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后,仍继续违法生产销售问题产品,且未采取措施消除在用车辆安全风险。这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诚信,藐视执法权威,挑战法律底线,损害行业长远发展。就此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扭转和规范整个行业问题,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也是警示和惩戒不法经营行为的要求。该案中尽管消费者多方反映,有关行政部门也采取了相应执法措施,但不法经营者并未从中汲取教训,其不法经营行为及后果仍持续存在,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和纠正。就此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震慑不法经营行为,教育、警示各行业经营者,在社会共同关注下推动问题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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