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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全面两孩,上海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条件

澎湃新闻记者 臧鸣
2016-07-27 16:1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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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

根据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完善的《若干规定》内容包括计划生育奖励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和退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

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3月1日起施行,全面两孩政策在上海市全面落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国家要求调整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因此,根据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迫切需要修订《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假期待遇、支付渠道与原来保持一致

新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奖励,并将原来的“晚婚假七天”调整为“增加婚假七天”,将原来的“晚育假三十天”调整为“生育假三十天”。同时,将原来的“晚育护理假三天”调整为“配偶陪产假十天”。因此,《若干规定》也作了相应修改,为了保持政策的有效衔接,有关假期期间的待遇、支付渠道均与原来保持一致。

《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如下,“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和退回条件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国家和上海市不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而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就是2016年1月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上海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因此,《若干规定》对领证条件作出了相应调整。第三条规定,“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上海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根据原《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光荣证》,(一)申请再生育子女;(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光荣证》;(四)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大部分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再需要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仅有一小部分夫妻再生育仍需要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因此,原来退回《光荣证》的情形之一“申请再生育子女”这一规定已经没有可操作性。是否应退回《光荣证》,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已经实际生育了第二个子女为判断标准。

因此,为了增强可操作性,《若干规定》第五条对于退回《光荣证》的情形进行了调整。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光荣证》:(一)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光荣证》;(三)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效的《光荣证》,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家庭

为了妥善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2008年8月,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4号),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海市户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给予特别扶助金,从2007年起在全市实施。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力度,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鉴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将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实施,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体现《若干规定》的全面性,在本次修订《若干规定》时增加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上海市户籍人员,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特别扶助金: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光荣证》;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另行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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