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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家庭监护易致未成年人犯罪,专家吁立法明确国家代位监护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2016-08-06 20:3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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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的“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研讨会在上海徐汇检察院召开。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会上获悉,国家《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调查报告》的数据显示:仅2015年,我国就有55.52%的涉案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监护缺失问题,部分城市的上述比率甚至高达63.89%。监护人监护和教育的缺位,对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消极影响,及其高概率诱发犯罪的问题,已成为不容忽略的现实。

与会的多位司法人员通过自己办理的鲜活案例,表达了监护缺失对未成年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指出监护缺失的原因,建议通过完善立法等措施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缺失家庭监护的未成年人易犯罪

在交流发言中,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李庆指出,目前缺失家庭监护的未成年人大多生活环境较差,不仅生存难以保障,遭受侵害的危险程度也较高。在该院办理的一起强奸、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邵某在家中采取言语胁迫等方式强行对其女儿小玲(化名)实施奸淫并多次对小玲实施猥亵,后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李庆透露,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小玲被父亲性侵很大程度上和其家庭监护缺失有关:小玲的母亲汪某在小玲不满周岁时就不履行监护职责。

与此同时,缺失家庭监护的未成年人往往更易导致违法犯罪。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季冬梅说:“面对监护缺失,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自制力差、文化和法律知识少、易受外界影响的特点就暴露得更加明显,很容易在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时,跟着社会上的不良分子走向违法犯罪的歧途。”

根据徐汇检察院2011年至2015年所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调查样本数据发现,彻夜不归、离家出走的有23.1%,结交不良社会人员和参与打架斗殴的均有15.4%,存在小偷小摸及涉毒行为的均为7.7%。

陈旧观念:把孩子看做是父母的私产

究其原因,参会的各地检察官认为,除了一些表层原因:监护人死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人系吸毒人员或涉嫌违法犯罪、监护人离异且怠于履行监护责任外,还有一些深层原因导致未成年人的监护缺失或不力。

山东省检察院栾驭表示,在对未成年人的认识上,法治相对成熟的国家比如欧美、日本等,都认同未成年人是脱离父母之外的独立个体,受到国家和法律无差别的保护和尊重,儿童利益即最大原则。但反观我国,国民认知很多仍受到几千年封建理论中“父父子子”的观念影响,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一些法律问题看成是家务事,对未成年人并没有树立正确的认识。

“我们的国民意识甚至是一些执法者的意识中,还是把孩子看做是父母的私产。监护权并不能等同于亲权,它更是一种纯粹的义务和职责。” 他认为,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观念依然陈旧,过多倚重家庭监护。”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把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亲权和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唯一目的的监护权合二为一,模糊了二者的区别和界限,这对保护未成年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要知道未成年人不仅是父母的,更是国家的。”

立法与现实不适应,未形成完整的监护链条

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季冬梅还指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和立法,与社会现实需求不完全适应,或者存在滞后。现有关于监护问题的法律规定,或由近三十年前施行的《民法通则》、《民通意见》所规制,或散见于《婚姻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部门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的条文中。在监护责任主体、资格条件、监护权的执行落实、监督追责、监护人的调整变更等方面,立法还存在偏颇和疏漏,针对性操作性不强。

与会的一位检察官举例说明,日前一个2岁的幼女被其祖母、父母以无力抚养为由驱车千里将其遗弃,当地公安部门在接警后将孩子安置到了福利院,并依法对涉嫌遗弃罪的孩子的父母等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该案尚在审理之中,但却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如果孩子的父母被判处实刑,家中另外三个未成年的孩子的生活由谁来保障?”

山东省检察院栾驭说,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部门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彼此之间并不相互衔接,没有形成完整的监护链条,这就使得一旦监护不力发生事件,应当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往往落入一个看似谁都能管,实际却无人看管的尴尬境地。

为此,与会多位检察官建议,必须完善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重点明确三方面立法事项:监护责任主体及相应的能力资格条件、监护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机制。“根据国际通行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当家庭的监护责任无法履行或履行严重不当,致使未成年人所处的监护环境不适宜其生存和发展的所有情况时,国家应当积极干预,不仅限于经济、教育方面的支持帮助,甚至要采取替代家庭监护的特殊保护措施。”

季冬梅说,还有必要进一步明晰这种国家责任的执行机关,短期内建议由各级民政机关代表国家承担此项职能,统一负责对监护行为的行政指导、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未来也可以设立专门的‘儿童保护局’,除民政救助职能外,将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可能涉及的户籍、教育、卫生等事项整合到该专职机关的职能范畴,避免当下相关政府部门间因工作接驳不力而导致的国家监护权空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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