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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深夜车祸致三人死亡,一被追尾司机因酒驾逃逸获刑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2016-08-09 14:24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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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车辆在规范行驶中被追尾,被追尾司机往往不需要负事故责任。然而,有一名司机在高速路上行驶中发现自车被追尾后,在下车查看时却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导致后面的车辆再次发生追尾,造成三人死亡。事发后,该司机因害怕自己酒驾被发现而选择逃逸,最终获刑。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此起蹊跷的交通肇事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下车查看时再发追尾,造成三人死亡

2015年8月1l日凌晨2时40分许,安徽男子王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上海浦东新区S20(内侧)东向西行驶至某路段时,车辆后侧被被害人李某驾驶的一辆重型厢式货车正面相撞。二人下车查看情况时,却均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设置警告标志。随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一辆重型牵引式油罐车,搭载被害人沈某,同向行驶至此,因疏于观察,油罐车正面与停放的重型厢式货车车尾相撞,厢式货车前冲,撞击被害人李某、被告人王某及右侧路边防护栏,造成被害人李某、王某某、沈某死亡,车辆等物损严重。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部损伤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被害人沈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物损评估,小型客车直接物损9862元,厢式货车直接物损12294元,油罐车直接物损89256元,防护栏直接物损3550元;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王某拨打110报警,称发生交通事故,以自己需去医院治疗为由逃离现场。王某后至非法诊所采用注射、服用葡萄糖液等手段毁灭隐匿其酒驾的事实。案发后近30小时,王某才投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双方就酒驾逃逸如何担责展开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11万余元的物损后果,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故意毁匿酒驾证据,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辩解,其确实在吃夜宵时喝了大半杯啤酒,但第一次事故发生时,其被后面追尾的厢式货车撞晕了,后被厢式货车驾驶员叫醒,才下车后与该驾驶员查看车损情况。此时,一辆油罐车又撞击厢式货车,造成三人死亡,其也被撞飞出去,见此情景,他马上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告知其受伤需去医院就诊后就离去了,故其并不存在逃逸的情况。

王某辩护人认为,首先,王某是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与第二起事故发生无关联性,设置警告标志主要是李某应尽的注意义务。其次,王某事发后并无逃逸,他拨打110报警,经同意后离开现场,其酒驾只与第一起事故责任有关,与第二起事故责任没有关系。再次,第二起事故是王某某的油罐车追尾造成,由于李某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设置警告标志,故王某某应负主要责任,李某应负次要责任。退一步,就算王某离开现场,但最多负事故同等责任。

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王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法院不认定王某有自首情节

在法庭上,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并作出如下评判:

第一,本案发生的两起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而非连环车辆追尾,应区别对待。王某酒驾与李某未安全行车的行为共同造成了第一起事故,王某下车查看时已脱离酒驾状态,故对随后发生的第二起事故在评定王某承担事故责任时不应考虑酒驾因素。虽王某酒驾系第一起事故发生之原因,而第一起事故发生的结果又系第二起事故发生的原因。纵观全案客观情况,两起事故之间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已经中断,不应对王某的先行行为无限追究。

第二,在第二起事故中,油罐车正面与厢式货车后侧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之后果,公安机关认定王某与李某未在事故后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设置警告标志,王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三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由于王某弃车逃逸,故该起事故由其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王某和李某在第一次事故后应有共同义务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设置警告标志,但二人均未履行。王某某夜间行驶在路况、视线良好的高速公路上,然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三人死亡。可见,王某和李某的过错要比王某某要轻。王某应在第二起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对造成三人死亡后果,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逃逸的行为因在定罪中已予评价,故不再在量刑时予以重复。

第三,王某在弃车逃逸后虽自动投案,但到案后又拒不供述逃逸的犯罪事实,故不宜认定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11万余元的财产损失,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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