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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的哥杀人不负刑责,出租车公司被判赔30万元不服上诉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2016-08-25 21:14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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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出租车司机张某杀死了另一名出租车司机顾某。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认定张某实施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不负刑事责任,逐作出决定书对张某予以强制医疗。随后,顾某家人向张某儿子及出租车公司提出20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

8月25日,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法院获悉,2014年9月23日,张某因故意殴打徐某致其轻伤被刑事拘留,法院认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受审能力,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张某被具丰出租车公司录用为出租车驾驶员。

2015年5月31日9时许,张某驾驶具丰公司的出租车到上海浦东国际机场P1停车场蓄车池内排队候客。这时,另一家出租车公司的司机顾某也来到该蓄车池,在另一停车道内排队候客。

两人素不相识,但张某看到顾某后,下车走向其驾驶的出租车,在双方无任何冲突的情况下,突然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戳坐在驾驶员位置上的顾某的颈部,致顾某左颈内静脉破裂而失血性休克,于当日10时21分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张某因上述涉嫌犯罪行为而被刑事拘留。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在作案时及目前处于发病期,在这起刑事案件中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受审能力。

法院查明了张某所患精神分裂症需要长期药物治疗、专人监护、有强制医疗必要等事实,认定张某实施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不负刑事责任,逐作出决定书对张某予以强制医疗。

张某被送强制医疗后,被害人顾某的母亲付某、妻子祝某及儿子小顾,以张某、张某的成年儿子小张及具丰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顾某的医疗抢救费、丧葬费、误工费、律师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共计200余万元。

2016年6月17日,一审法院判决小张赔偿付某等三名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87万元,具丰公司赔偿付某等三名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后,具丰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出上诉。8月25日,上海一中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上,双方围绕具丰公司对顾某的死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激辩。

顾某方认为,具丰公司在录用出租车驾驶员时未对报名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刑事犯罪记录等方面的情况尽必要的审核义务,录用精神病人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丰公司则认为,已按照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招录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出具身体健康体检材料等证明文件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是在停车熄火并下车的状态下实施侵权行为,不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造成损害,因此,具丰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法院将择日对案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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