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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交条例三审:开车不得接打手机,违法超10起拟重罚
在上海,机动车一年内违法停车、违规驶入公交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达到十次的,之后再发生交通违法,或将被从重处罚。
11月9日上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会议上获悉了相关立法拟修改情况。
乱鸣号等违法行为累计十次拟重罚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鉴于实践中一些行为难以纳入记分,对多次发生的这些行为,可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从重处罚。
为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新增一个条款,机动车一年内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到十起后再犯的,公安机关可以从重处罚: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间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违反规定驶入公交专用道;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草案新增“开车禁打手机”等规定
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还介绍,在此前的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在“机动车通行规定”增加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安全要求,还有委员建议,增加驾驶员行车时不得接听拨打手机的规定。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了下列禁止性规定:不得“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临时停车处罚修改
此外,结合电子警察执法日益增多的趋势,法制委员会还建议在条例中区分现场查处违法临时停车与电子警察查处违法临时停车这两种情况。
根据草案的修改,现场发现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的,公安机关可以口头警告,劝其立即驶离,而草案拟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的,公安机关设置的警示牌、电子标识或者推送的即时信息等,也视为警告。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都将被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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