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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建食品违法重点监管名单,公布严重违法人员信息

澎湃新闻记者 周航
2016-11-10 17:12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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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继续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工作。

11月10日下午,《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递交上海市十四届人大第33次会议二审。澎湃新闻注意到,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沪版食品安全法”,在此前审议后,进一步落实了最严市场准入要求,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草案还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追责行为,拟建立食品违法重点监管名单,对严重违法者的有关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理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草案进一步理顺了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此前,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部分委员建议,应进一步理顺上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与其办公室、市和区两级政府、市级主要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草案还明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地位和职责,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主要监管部门的职责,涉及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区市场监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管部门、农业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商务部门、绿化市容部门、粮食部门等部门的职责。

其中,草案明确,农业部门负责本市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进入加工批发、零售市场活着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规划、协调城乡食品安全商业网点布局、酒类流通和消费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散装食品需设置专柜

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对食品经营企业、场所、餐饮举办者和承办者等监管责任的要求。

此前,有委员建议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都应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等要求。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鼓励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其目的在于鼓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达到国家的基础上,建立更加严格、完善的规范体系。

“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有必要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文雄表示,为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草案还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要求,食品经营场所开办者责任予以新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对散装食品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草案拟规定,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且使用防尘遮盖、设置隔离措施、提供专用容器和取用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加大对违法行为追责力度

值得关注的,在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上,草案加大了追责的力度。

这些修改既包括对条例增设的禁止性规定,相应地依法从严设定相关法律责任,也包括对于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法律责任,对地方实践需要适用的,予以重申。

譬如,对于网络食品安全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未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的,草案新增规定,情节严重者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

另外,草案还明确,上海将建立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于因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人、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法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将向社会公布。

草案规定,对被吊销许可证、准许生产证或者注销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草案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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