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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霸凌不能有“鸵鸟心态”,专家建议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澎湃新闻记者 何锴 韩晓彤
2016-12-16 15:46
来源:澎湃新闻
教育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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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事件屡屡发生。有调查显示,近些年校园欺凌发生率为33.36%,近1/3学生偶尔被欺负,其中经常被欺凌的比例为4.7%。

“中关村二小事件给整个社会带来一次讨论、思考不是坏事,可以让整个社会对更多校园欺凌现象予以更多关注。” 12月15日,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执行会长姚建龙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说道。

2016年12月8日晚,一篇题为《每对母子都是生死之交,我要陪他向校园霸凌说NO》讲述了文章作者10岁的儿子在就读中关村二小遭遇的校园霸凌事件后所受到的伤害以及学校在处理此次事件的失职,一时间该文章在网上引起热议, “中关村二小”“校园霸凌”更是成为网络热词。

然而,校园伤害事件并未停止脚步。近日又有媒体报道,山东泰安三里小学五年级学生陈某在去上厕所的途中,被同班同学从楼梯上推下受伤。西安高级中学初一学生小元上厕所时,被同学倾倒热水致手臂遭遇意外烫伤。

多名专家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不约而同表示,校园欺凌事件应引起学校、家长、社会高度重视,涉事学校逃避责任无助于事情解决。部分专家则表示,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上加强学校主导、家校结合的基础上,也应考虑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加强对严重校园欺凌、甚至涉及违法犯罪的学生或青少年的惩戒。

中关村二小事件引发关注不是坏事

针对中关村二小此次垃圾桶扣头事件的几次回应和处理方式,受害学生家长方面均认为无法接受。截至12月15日下午,受害学生家长仍然没有表示与学校就此事达成一致,只是回复澎湃新闻 “谢谢关心”。

而对于此次事件,校方多次认为“非霸凌”,受害学生家长则认为是“霸凌”,坚持校方应以霸凌事件惩戒施暴学生。事实上,校方及两方学生家长未就问题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再加上校方处理问题态度不积极,最后直接演变成一场公共事件。

12月15日,姚建龙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这次中关村二小事件,我个人认为从受害人角度看可以界定为校园欺凌,但并不是典型的校园欺凌行为。我们在关注这一事件的同时也要关注那些典型的校园霸凌。”

“校园欺凌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孩子成长中的现象,尤其是对于那些处在青春期的孩子而言,是突出自己存在感和成年人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从国家层面来说,应该更加关注那些典型的校园欺凌现象以及最易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比如初中、高中阶段的学生。”

姚建龙对澎湃新闻表示,中关村二小此次事件的涉事几位学生年龄都在10岁左右,在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一般来说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欺凌”心理,更多的是打闹行为,但这件事给整个社会带来一次对校园欺凌的集中讨论、思考不是坏事,可以让整个社会对校园欺凌现象予以更多关注。

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校园欺凌界定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

姚建龙据《通知》总结称,校园欺凌的特点就是欺凌行为发生于学生之间,除了加害人是学生外,受害人也是学生;校园欺凌的方式是多样的,不只限于身体暴力,还包括语言暴力、性暴力,以及孤立、歧视等;从发生场所来看,大部分典型的校园欺凌事实上是发生在校外,从这个角度看,校园欺凌更准确的表述应为“学生欺凌”。

“《通知》一改之前对校园暴力避讳的态度,而是直面校园欺凌的治理问题,这反映出国家对校园欺凌严重性的认识。” 姚建龙称。

建议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加强对涉严重欺凌青少年的惩戒

屡屡发生的校园欺凌、校园暴力事件,引发一些热议,一些法律界人士甚至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一些严重触犯法律的青少年。不过,姚建龙认为这一建议不可取。

姚建龙告诉澎湃新闻,他此前接受委托承担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研究”项目课题组,在2016年4月至6月对全国29个县104825名中小学生的抽样调查发现,校园欺凌发生率为33.36%,其中经常被欺凌的比例为4.7%,偶尔被欺凌的比例为28.66%。这一调查表明,高达1/3的中小学生遭受了校园欺凌。

据人民日报今年5月份一则报道,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去年针对10个省市的5864名中小学生调查显示,32.5%的人偶尔被欺负,6.1%的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

一个尴尬的现状是,在公众广泛关注的校园欺凌事件中,一般都同时有施暴者拍摄施暴过程并肆意通过网络广泛传播的行为。这种“炫暴”行为,一方面是青少年心理与行为特点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对法律的“蔑视”与公然“挑战”。

而现行法律制度的确在治理校园欺凌现象中存在空白地带。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必须达到“轻伤”以上后果才可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还必须达到“重伤”的后果,才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姚建龙解释,很多看上去很恶劣的故意伤害他人的校园欺凌行为,尽管在“性质上”属于故意伤害他人,但伤残鉴定往往达不到轻伤或者重伤的“量”的要求,因此无法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校园欺凌一般可分为违纪、违法和刑事犯罪,所以一般的校园欺凌行为可能无法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上海市闵行区未成年人检察科检察官吴翎翎结合自己对于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事件办案经历分析称。

姚建龙也表示,他不赞同校园欺凌行为完全用法律制裁。

“不能‘一放了之’,也不能一出事就要刑法处罚,我们的顶层制度需要更好的完善,通过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增加中间性干预措施与制度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中间地带。”姚建龙解释,适用刑罚这一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将给违法的青少年贴上“犯罪人”的标签,给其一生的成长造成无可挽回的影响。

为了避免“用药过猛”,中外法律都有“以教代刑”的制度设计以尽量避免刑罚的适用。“以教代刑”即对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用教育性的非刑罚措施——保护处分来替代刑罚。

姚建龙建议,应完善中间性干预措施与制度,也即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改造责令父母管教措施。可以借鉴近代刑事立法的经验,对于责令父母管教措施增加保证金,同时对于责令父母管教这一措施的实施规定一至三年的期限。二是废除收容教养措施,同时改革工读教育措施,具体建议是招生的强制化、决定的司法化。招生的强制化即改志愿招生为可以强制有严重不良行为(包括校园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决定的司法化,即应当由人民法院(少年法庭)通过司法程序来决定将由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三是增加新的中间性干预措施。例如增加假日生活辅导、社会服务、保护管束、禁闭等。

建议赋予教师惩戒权,并明确行使的边界与程序

中关村二小事件发生后,校方处理方式以及回应社会舆论关切的滞后性也受到外界广泛指责。

澎湃新闻注意到,山东泰安三里小学、西安高级中学近期发生的涉校园欺凌事件,校方在处理过程中,同样存在处置、沟通不到位,以及存在“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逃避心态。

上海政法大学教授章友德也表示,“学校出现霸凌或者欺凌事件,学校一定不要采取回避矛盾,回避矛盾一定不是一种正确的态度。既不要夸大矛盾,也不要缩小矛盾。”章友德认为,学校要及时的回应社会关注,不要认为这是一件小事情,如果小事情没有得到积极的回应的话,也会酿成很大的公共事件。

一些学校的“鸵鸟政策”和“尴尬处境”也在无形中纵容了校园霸凌现象,姚建龙说,“我在十几年前就做过一个校园暴力现象的调查研究,学校一听你是来做这个研究就根本不会接待你,基本回应都是‘我们这里没有校园暴力’,学校都认为如果他们承认学校存在校园暴力的话会对自身的管理和声誉产生不好的影响,所以校方基本都选择避而不谈,我把校方这种态度称为‘鸵鸟政策’。 ”

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因为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现在大部分学校的权威性都大打折扣,“ 导致许多学校老师遇到事就能推则推,校方现在的尴尬处境也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姚建龙建议,通过完善《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赋予教师惩戒权,并明确惩戒权行使的边界与程序,这将有助于将绝大多数校园欺凌行为留在校园内处置。同时,还应当完善学校纪律处分权,可以考虑校纪处分与工读教育之间的衔接关系,以增强校纪处分的刚性。

姚建龙认为家长和校方之间应该是一个合作者的关系,而不是一个对立者的角色,“如果家庭教育存在问题,却将教育欺凌者的责任完全推给学校,这既不合理也往往是无效的。”

除了引入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更应该建立家校衔接机制。应当进一步发挥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功能,避免家长学校流于形式;同时应当发挥家委会等家长组织在校园欺凌防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还应当建立家庭与学校协力机制,共同对欺凌者与被欺凌者进行教育、辅导与救助。

(文中学生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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