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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就业援助新政策:长期失业青年首次纳入“就业困难人员”

澎湃新闻记者 栾晓娜
2017-01-05 20:11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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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失业青年等人员将首次纳入“就业困难人员”。 张新燕 澎湃资料

2017年1月1日起,上海重点关注的长期失业青年、“一户多残”家庭成员、大龄被征地人员等,首次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同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9部门共同配套出台了《关于鼓励本市“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在特定行业就业的通知》,明确了上述规定。

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据上海市人保局副局长张岚介绍,新政策在完善原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关注的长期失业青年、“一户多残”家庭成员、大龄被征地人员等纳入了认定范围。

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一户多残”家庭成员、大龄被征地人员,以及缺乏工作经验、经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可以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大幅提高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

为积极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渠道,新政策大幅提高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加大就业帮扶的力度。补贴标准由原政策规定的每人每年1.6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调整分设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其中,岗位补贴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保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按当前标准计算补贴额合计为每人每年1.98万元。

对于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新政策将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范围,由原来只针对大龄失业人员和离土农民,扩大到所有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援助领域探索引入了购买服务机制

此外,上海还在就业援助领域探索引入了购买服务机制。对于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较长时间服务仍未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并根据服务成效给予补贴,包括推荐上岗后的职业介绍补贴,以及稳定就业超过一年的稳定就业补贴。两类补贴均以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准,根据就业服务难度进行确定。

这一政策突破,进一步扩大了就业服务供给,丰富了援助手段,对于完善“政府托底、市场参与”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实现就业援助的提质增效,将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相关链接:

1.需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应凭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反映个人情况,并承诺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就业服务措施。

2.特定行业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网址了解行业证明具体申办流程。

绿化市容:http://lhsr.sh.gov.cn/( “网上办事”-“表格下载”专栏)

物业管理:http://www.shjjw.gov.cn/(“房屋管理”-“物业管理”- 物业企业开具“双特”行业证明地址一览表)

邮政快递:http://sh.spb.gov.cn/(“政策法规”栏目)

养护行业(河道、管道养护):http://sw.shanghaiwater.gov.cn/(“信息公开”-“公示公告”)

养护行业(道路养护):http://www.highway.sh.cn/(“公告栏”)

涉老服务:http://www.shmzj.gov.cn/(“便民服务一览表”)

涉农单位:http://www.shagri.gov.cn/(“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公告”)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若要进一步了解本市就业援助政策的具体内容,可以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查询政策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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