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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新规防范公积金骗提,购房提取需“购房资金来源凭证”

澎湃新闻记者 栾晓娜
2017-02-10 21:03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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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659.37亿元,贷款发放金额1185亿元,发放总户数22万户。然而,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大幅增长的同时,部分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也在滋生。

2月1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了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本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并于2月10日起正式实施。

据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下发的《通知》将购房提取申请时间由原来规定的半年内放宽到五年内,提取金额规定维持不变。而从审核购房真实性的角度出发,《通知》增加了购房资金来源凭证作为一项购房提取证明材料。

此外,《通知》还明确,职工在上海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如购买外省市住房用于自住的,该房屋所在地应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所在地。

购房提取申请时间延长到五年

根据此次下发的《通知》,上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申请时间由原来规定的半年内放宽到五年内,提取金额规定维持不变。

“这主要是考虑到过去本市实施了购房提取限于自产证发证之日起半年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工急于在政策限期内尽快提取住房公积金,甚至不惜通过中介伪造购房文件和国家证明方式。”上述负责人称。

此外,考虑到公积金管委会和市公积金中心都对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出了加强审核的要求,增加了提取行为真实性核查环节,《通知》放宽了购房提取申请时间,也体现对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从审核购房真实性的角度出发,《通知》增加了购房资金来源凭证作为一项购房提取证明材料。根据购房资金来源的多样化,该类凭证包括:

(1)职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贷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

(2)职工通过银行取现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

(3)职工无法提供以上(1)、(2)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合理可信的情况说明。

此外,《通知》明确职工办理购房、租赁等提取业务时应签署提取承诺书。承诺书内容由职工基本信息、风险揭示条款和个人承诺等部分组成。

限定外省市购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通知》还明确,职工在上海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如购买外省市住房用于自住的,该房屋所在地应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所在地,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上海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称,作这样的规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由于在已查实的大量购房骗提、套取案例中,本市户籍职工购买外省市非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房屋的异常情况尤为突出,而且非上述户籍地的购房多为投资性购房,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支持合理自住住房的原则。第二,目前全国房屋交易信息尚未实现联网,对于职工在外省市购房的,市公积金中心难以核查职工提供的房屋交易等材料的真伪。

因此,《通知》在现阶段对非户籍地的外省市购房提取公积金范围进行了限定,待全国房屋交易信息实现联网后,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报管委会审批后取消提取限制。

同时,在现阶段对于职工购买外省市非户籍地房屋自住的,且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该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考虑到在上海购房行为真实性可通过联网方式核查,本市购房提取政策维持不变。

违规提取将被取消三年内提取和贷款资格

购买上海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或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的,在规定的调查核实时间内未收到有关部门回函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准予职工办理提取手续,但保留对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追究权利。

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的,市公积金中心不能获取房屋交易真实性,或经核查房屋交易不属实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违规提取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取消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调查核实不受三个工作日之限

《通知》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不受三个工作日之限。

同时,由于上海公积金中心与本市、外省市有关部门间收发函件的时间差异、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所需的合理工作时间等因素,所以制定了“向本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向外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十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在实际工作中,考虑到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需要,市公积金中心将及时发函、专人催收,尽力缩短调查核实周期。

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仅可提取一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而考虑到正常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不会频繁交易其所购住房,《通知》作出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的规定,对广大遵从法规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正常合理提取并无影响。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凭证明自住需要的补充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对于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申请购房提取时,需提供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户口迁入所购房屋地址的相关证明或正常自住需求一般会发生的费用证明,如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名下累计三个月以上缴纳该房屋水、电、煤中任一项公共事业费的凭证。

离开上海后不能办理公积金账户销户提取

《通知》还规定,职工离开上海后,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提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离沪并不属于政策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形,因此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且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以便职工在当地持续性享有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购房贷款等政策和服务。

住房公积金提取体现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本质特性。因此,职工离开上海后尚未重新就业的,其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账户资金按规定利率享有利息。待重新就业后,按账户转移接续办理。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职工符合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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