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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偷剪公共绿化带万余枝苗木,回家插栽想卖个好价钱获刑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通讯员 曹彩雲
2017-05-16 19:26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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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崇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闫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法院介绍,男子陈某和闫某从事苗木种植,偶然听到老乡提起,长兴岛上道路两旁公共绿化带里的苗木品种繁多,如果把枝叶折回去进行插栽,成活后就可以卖个好价钱,他们便起了歹念。

2016年10月9日和17日,陈某和闫某开着面包车,来到长兴岛某公路的绿化带处,见行人稀少,也没有养护人员在场,便偷剪了上海一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养护的、总计价值人民币500元的“金森女贞”枝叶1000枝。之后,他们又采取同样的方法,偷剪了总计价值400元的“花叶曼长春”枝叶2500枝,总计价值250元的500株菖蒲上的菖蒲籽。

2016年10月19日清早,他们又来到崇明陈家镇某路路口绿化带偷剪枝叶,被公安机关抓了个现行。经鉴定,车上装有崇明绿化公司负责养护的、总计价值500元的“桃叶珊瑚”枝叶5000枝,总计价值3500元的“黄金菊”枝叶7000枝。

2017年3月14日,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闫某涉嫌盗窃罪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述时表示:“我现在知道自己错了,以为公共绿化带里的枝叶没人管就随便偷剪了,现在非常的后悔。”

法院经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分别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闫某系多次盗窃,量刑时均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闫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闫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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