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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街道办事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有建议权

澎湃新闻记者 臧鸣
2017-05-17 21:16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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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赋予了街道新的权利。

近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街道对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对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等有建议权,街道办事处对于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应当认真研究,作为优化完善决策和项目建设方案的重要参考,并做好建议的回应工作。

实施方案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关于深化街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42号)和《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为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加强条块对接,建立健全街道权责统一的工作制度,现就赋予街道办事处对事关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议权。

根据《实施办法》,上海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研究制定、推进实施事关街道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时,涉及以下范围的,应当征询街道办事处的建议,具体包括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市、区五年专项规划、三年行动计划(教育、卫生、文化、市政、体育、老龄事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社会治理等);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事项;市、区政府年度为民实事项目;区重大项目、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征地动迁等涉及街道管理职责的市重大项目;街道辖区内规划实施的城市更新、旧区改造,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为老服务、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街道辖区内涉及属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

市级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过程中,市政府职能部门、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根据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选取街道直接听取工作建议;或者委托区级职能部门统一征询街道建议,具体的街道选取范围由区级部门确定。

区级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过程中,区政府职能部门、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充分依托现有工作机制、工作流程,通过专题会议、书面征询等方式,征询行政区域内有关街道办事处的建议。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工作进度安排,根据辖区内的实际需求,主动向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提出工作、资金、项目等方面的建议。

在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推进实施阶段,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政策实施、项目推进落实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社会稳定风险化解处置、工作优化完善等方面提出建议。相关建议直接提交政府职能部门、项目建设主体。

征求街道建议过程中,征求主体应当保证街道办事处有合理的研究反馈时间。

街道办事处对于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应当认真研究,作为优化完善决策和项目建设方案的重要参考,并做好建议的回应工作。回应可以采取电话沟通、当面沟通、书面回复等形式。

对于街道办事处提出的重要建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回复;对于未予采纳的建议,应当认真向有关街道办事处给予说明。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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