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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网上K歌花3万,平台别“揣着明白装糊涂”

欧阳晨雨
2017-05-23 15:5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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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K歌3小时花3万”,平均下来就是1小时1万。或许,对于富豪来说,这样的“手笔”也算不得什么,但对于经济拮据的平民之家,3万元则是一年的收入,这么做绝对是“挥金如土”的疯狂了。

据报道,在一次外出吃饭埋单时,长沙市民易女士发现,信用卡中3万多元的透支额度已经被全部用光,而这些钱竟然都是被女儿萍萍在一个名叫“全民K歌”的手机APP唱歌游戏里花掉了。扣款记录显示,易女士的两张信用卡都是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进行了扣除,总计36000多元。(5月22日《新文化报》)

从这款游戏的运作模式看,属于“充值—打赏”类别,也就是参与游戏者先充值,购买到一定价值的虚拟礼物后,再打赏粉丝,由此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从法律性质上看,这种“打赏”对方金额行为,可以归入民法赠与范围。如果当事人是成年人,基于意思自治,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这种民事行为是合法的。

问题是,易女士的女儿才12岁,还是个未成年人。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网上K歌游戏中,未成年人赠与“粉丝”大量金额的民事行为,并不是“板上钉钉的”,必须由其父母“同意、追认”,否则就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易女士向游戏公司提出反对意见后,该公司应当在冻结其账号的同时,将之前“不合理”打赏的金额如数退还。

其实,在网络游戏盛行、直播模式火爆的今天,易女士的“尴尬”遭遇并不鲜见。之前有报道,因痴迷一名网络男主播,一名19岁的女孩在半年时间里,先后挪用了公司近132万元公款,用于购买礼物打赏对方,结果构成挪用资金罪。虽然“犯罪”收入打赏无效,有关方面应予追缴,但这种“趋势”足以引起警觉。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游戏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职责。在这起事件中,12岁的小女孩可以玩K歌游戏,但是打赏的功能是否对其“完全放开”?如果抬高打赏的年龄门槛,未成年人在不成熟心态下的盲从行为,也会有所减少,平台有没有“揣着明白装糊涂”?

其实,K歌游戏3小时花费3万元,从常人常识来判断,已经违背理性。对于这种现金流异常,网络平台应当出手干预和限制。但现实却是,小女孩顺利刷光了母亲的两张信用卡,“直到第二天才发了一条余额不足的信息”。倘若确定一个“天花板”,或者设置延迟到账程序,也会少一些“追悔莫及”的事情。

网络的泥土中,时刻衍生着新事物。未雨绸缪、强化安全监管,及时封堵法律漏洞,易女士一家的境遇,才不会屡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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