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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内卖了54万余盒假“美心”“半岛”,主犯获刑六年半

澎湃新闻记者 李菁
2022-03-16 21:50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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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心”月饼的热销,让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生产销售假冒产品。

3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在线审理一起假冒“美心”等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人庄某耿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一审原判,庄某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万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高院获悉,2021年4月,公安机关在某小区门口抓获一男一女庄某耿和刘某娜。两人在2020年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林某龙租借场地,招募李某梅等人采购馅料,生产、包装、运输假冒“美心”“半岛”等品牌月饼和蛋卷,并通过庄某海个人账户收支款项,短短一个月内销售上述商品共计54万余盒2700余万元,待销售4.5万余盒200余万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受理该案后查明,早在2016年3月,庄某耿就因制售仿冒“美心”品牌月饼等,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万元。

上海三中院认为,庄某耿、刘某娜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庄某耿系主犯,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刘某娜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庄某耿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万元,刘某娜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一审宣判后,庄某耿不服,提起上诉。

庭审中,庄某耿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不当、量刑过重,本案背后老板是林某龙,庄某耿只是向其提供月饼馅料,并不是主犯。此外,庄某耿对原判认定的涉案金额以及“美心”“半岛”是否为注册商标也表示质疑。

检察机关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上海高院审理后认为,“美心”“半岛”等品牌权利人出具的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涉案商标均系注册商标,且在保护期内,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权利人出具的未授权证明、鉴定书等证实,查获的月饼等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根据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结合庄某耿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可认定庄某耿直接或指使同案犯购买模具、包材、馅料、设备,寻找场所,招募人员,制造、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且货款最终转入了庄某耿使用或控制的银行账户。查获的侵权商品、出货表、进货表、转账记录及审计报告等表明,该犯罪团伙涉案金额达2900余万元。

上海高院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庄某耿未经“美心”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组织、指使同案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制造、销售侵权商品等活动起决策、组织、指挥作用,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系主犯。

在量刑方面,本案中,“美心”“半岛”等品牌商品在国内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庄某耿及其犯罪团伙虽然作案时间不长,但销售规模大、涉案金额高,不仅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重要的是,涉案侵权商品为月饼,是我国传统中秋佳节期间具有较高消费需求的食品,庄某耿等人的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惩。

另外,庄某耿系主犯,又系累犯,且其前罪所涉罪名与本案相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同样涉及本案“美心”品牌月饼。庄某耿至今仍不认罪、悔罪,足见主观恶性之深,依法应从重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在此期间,法院已对林某龙、李某梅、庄某海等人依法判刑。

    责任编辑:高文
    图片编辑:施佳慧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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