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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姓当红艺人因广告代言与韩国老东家闹翻,被诉侵权二审开庭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通讯员 李潇
2017-08-17 17:59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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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当红艺人黄某为某品牌食品进行广告代言,惹怒“老东家”韩国某经纪公司,该公司遂以黄某、美国知名食品企业上海销售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两者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韩国某经纪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诉。

8月17日下午,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法院获悉,韩国某经纪公司是一家从事唱片、节目制作及艺人经纪等业务的知名上市公司,旗下不仅聚集了大批韩国本土艺人,也从全球范围挑选中意人选,作为该公司练习生,其中的幸运者将会被“包装”成艺人正式出道。

因偶然机会,中国籍男青年黄某被挑选为该经纪公司的练习生,并在2010年与该经纪公司签署《专属协议》约定:黄某将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演艺活动,全权委托上述经纪公司处理,即该公司对黄某行使独占(排他性)经纪人权限(以下简称“专属经纪权”),未经该公司事先书面同意,黄某在协议期间不得擅自或通过该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演出交涉或开展演艺活动。

协议还约定上述演艺活动包括专辑等音乐作品的录制、发行等,以及从事电影、电视、广告等的演出等活动,同时约定该协议的有效期从黄某从事演艺活动开始日算起共持续7年,该协议附件——《附属协议》进一步将协议期限延长了3年。

2012年4月,黄某作为该经纪公司旗下偶像组合成员正式出道。该经纪公司认为,根据《专属协议》约定,自2012年4月起至2022年4月止,其对黄某享有专属经纪权,该权利既包括了对被告黄某的部分人身权,也包括对于黄某演艺收入享有分配权等财产权利。

2015年7月,黄某授权美国知名食品企业上海销售公司,在产品宣传及推广过程中使用其姓名、肖像。在此后一年内,该食品公司在进行某产品的销售宣传中使用了黄某的姓名及肖像,该产品的外包装也使用了黄某的肖像。

韩国某经纪公司认为,黄某和上海销售公司恶意串通、不正当地擅自开展广告代言合作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属经纪权等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近6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韩国某经纪公司所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黄某和上海销售公司并未对其构成共同侵权,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上海一中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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