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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反方|从李丽云到马茸茸,十年了为何产妇的悲剧还会重演

澎湃特约评论员 彭晓芸
2017-09-06 16:1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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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北京发生了一起产妇和胎儿双亡的医疗事件。产妇“丈夫”(事后查明系同居男友)肖志军拒绝签字剖腹产,称“我们是来看感冒的,你们把她的感冒治好了,她自己会生的。”完全无视未婚妻已经重症肺炎,必须即刻手术,否则危及生命。

最终,一尸两命,产妇李丽云殒命于“丈夫”与院方签与不签的拉锯战中。那次事件,我参与了报道评论。当时,我也是孕妇。整整十年过去,为何某些女性对自己的身体仍然做不了主,悲剧为何仍在重演?

陕西榆林26岁的产妇马茸茸在临产过程中疑因难忍疼痛,在医院跳楼自杀。报道纷纷指向剖腹与顺产之争。家属和医院各执一词。医院指B超显示胎儿可能有脐带异常情况,且延期妊娠无产兆,建议剖腹,家属则要求顺产。家属的说法则是,当产妇疼痛难忍时,家属不再拒绝剖腹产,但医院说现在不用剖腹了,快生了。

产妇跪倒在地。视频截图

这两方的陈述可能都提供了一些属实的信息,最终却由于医疗专业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决策失误。根据家属一方所言,一听要剖腹产,他们的反应是找熟人联系手术,而不是即刻同意由医院安排。此外,预产期已过,B超显示胎儿头部偏大,这些都是及时决定剖腹产的重要依据,但在家属那里,这些信息并没有成为他们的决策依据,他们仍然相信类似婆婆、妈妈等长辈的经验,至少是先尝试顺产,不行再说。

但他们全家可能都没有预料到,“尝试顺产”对产妇居然是致命的。我们无从判断,这十几个小时的疼痛折磨,以及从缔结婚姻到怀孕,她究竟经历过怎样的人生:这婚姻是心满意足、甜甜蜜蜜,还是心有不甘、别别扭扭?她究竟是一个自主选择自己命运的女性,还是依赖婚姻、生育来谋求经济保障的女性?

缺乏足够的信息,我们不能断言就是“疼痛至死”、“产妇经不起疼”、“现在的女人真娇气,生个孩子就痛得跳楼”……自杀(据目前公安结论)究竟是盘旋已久的念头还是临时起意,也许,只有这位准妈妈自己知道了。

2007年,在李丽云惨剧的讨论中,焦点也是家属签字制度。当家属是愚昧的、医学盲时,或者家属根本就不代表产妇利益的,甚至另有所图时,家属签字仍是施行手术等医疗方案的前提条件吗?在患者或产妇神志清醒的状态下,究竟能不能由她们自主决定医疗方案、生产方案?

李丽云事件引发了家属签字制度的全面反思。不管有无直接关联,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带来了新的依据,其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相对于《医疗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是上位法,法律效力更高。

不过,这条法律未必适用于榆林产妇的状况,因为至少当时她还能行动,并非生命垂危的状态。因此,更为根本的,还在于早期的决策和进院之后的那份授权委托书,究竟剖腹产还是顺产,如果产妇本人拒绝委托丈夫,自己签字要求剖腹产,法理上是可行的,唯独“情理”上,她就“忤逆”了夫家的意志,在一般婚姻关系中,很少有女性敢这样干,在一些人的观念中,这样不就是向丈夫直接表达不信任,跟夫家闹“分裂”嘛!

产妇入院时签署了该《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

现在,我们尚无从知道,在榆林产妇家庭里,剖腹还是顺产的决策是如何产生的,及产妇当时究竟是同意还是被迫接受打催产素经阴道分娩的生产方式,但有一个基本信息是明确的,就是尝试顺产的过程中,她要求剖腹产了。但她不知道的是,这个时候的要求,会变得那么困难。一旦有委托授权书和丈夫的红手印在手,怕引发纠纷的医院就不会轻易主张由产妇本人签字改变医疗方案了。这时就要继续由家属决定并重新签字,才可能实施手术。

在感情笃厚、信赖充分以及家属医学判断力尚佳的情况下,家属签字制度的操作不会引起纠纷和麻烦,某种程度上,也确实减轻了产妇的精神负担。但作为一项制度,需要考虑到各种非最优状态下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至少应当是有一个绿色通道,让那些与配偶、家人之间出现不可调和的意见分歧且神志清楚的产妇,能够在第一时间自主决策诊疗方案。

不过,这恐怕需要配套的制度来化解医院要承担的更多额外风险,诸如一旦产妇出现意外,家属的纠缠闹事,以及实施治疗方案之后的医疗费谁来结算等问题。 

榆林产妇的悲剧,隐含两个不同指向的社会问题:一是性别关系议题,被工具化的女性子宫,在婚姻关系中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角色;二是医患关系问题,严峻的医疗纠纷形势,最终导向的是医院最大限度规避风险的自保策略,产妇则面临着更高的就医门槛。

要避免榆林产妇悲剧的重演,在宏观层面,进一步完善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法规是大势所趋;个体层面,需要看到的是,产妇权益的保障,根源在于婚姻关系与家庭的文化变迁与调适。当下还有很多无法完全对自己身体做主的女性,随时可能陷入孤立无援的生育深渊中,生死系于闪念之间。她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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