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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说|潜水员之死:可能涉及哪些刑事责任?

澎湃特约评论员 金泽刚
2017-09-28 15:2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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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同属于一个名为“GUE”的国际性潜水组织的两名潜水爱好者徐海燕、孙昊在河北唐山潘家口水下长城进行潜水时失踪,时隔十多天后,两名潜水爱好者的遗体相继被发现,随后被打捞出水。

潜水爱好者孙昊 资料图

据媒体报道,“GUE”被称为“世界上最神秘、最精英化”的潜水组织,国内通过该组织考试者甚少,徐海燕和孙昊两位却位列其中。作为取得了相应资质的顶尖潜水员,在装备充足的情况下能够在水下进行6-8小时的活动,而这次的活动仅为2小时。按照他们严谨的态度及过硬的专业技术,在潘家口水库这种水情并不特别复杂的水域潜水,出现这种危险的可能性极小,况且凭借二人多年丰富的潜水经验,即便遇到危险也可以相互帮扶出水,不致同时遇险。

那么,两名优秀的潜水员究竟是如何遇险,又为何同时遇险?

事件真相有待做出调查。但是,对目前披露的案情,不妨进行一定的刑法学分析(当然,这种分析将建立在严格的“如果”之上)。

法治构建了一个相对责任严密的社会,哪怕当事人自愿参加危险性较高的潜水活动,一旦发生伤亡事件,也未必要把一切归咎于死者。相反,应根据调查结果,厘清责任,包括其中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下面将事件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问题列出。

首先,据新闻报道,有人亲眼目睹渔船拿走了潜水员上升时打的“象拔”,事发后几天,救援人员在水库附近的一名村民家中发现了一个“象拔”,而根据这个“象拔”的品牌和编号推断,应该属于“GUE”组织成员所用。但有关村民一直没有明确说出这个“象拔”的来历。“象拔”是潜水员跟水面沟通的唯一方式,象拔一旦被取走,潜水员与水面经过的渔船发生碰撞或遭到电击的可能性非常大。

事实上,潘家口水库其实属于一个航道,在这里潜水存在一定风险,包括和船只可能发生的碰撞及电击。因为该水库偶尔会有人用电击的方式捕鱼。正常情况下,潜水员入水后应该保持在悬浮状态,但两名潜水员被发现的时候,都是沉入水底的,这就说明两人的设备或者体内有水进入,而在没有缠绕的情况下,若不是设备本身的问题,那么就只有遭受到外力作用,才会导致这种情况。电击的说法似乎能够合理解释两名专业技术强,经验丰富的潜水员为何同时遇难,遗体被发现在距离工作水域的62米深处。这样一来,如果取走“象拔”是有人刻意为之,该行为就使得过往的渔船无法发现在水下测绘的潜水员,他们遭受电击的风险也就大大提高了。果真如此,那蓄意取走“象拔”的行为就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次,对于潜水员而言,除了个人专业技术外,潜水装备至关重要。首先是气体,潜水员在水下所用气体需要电脑依据比例精密调配而成,若调配气体比例不对,会出现氧中毒,或造成水下其他气体对于身体的不良反应。长时间潜水,对于身体减压不够,十分危险。而且“GUE”组织尚未公布这两名潜水员下水时所配设备检测结果,无法排除潜水设备检测人员可能存在过失,甚至潜水设备在潜水员下水前被人蓄意损坏这两种可能性。如果有人刻意破坏潜水设备,则涉嫌故意杀人,如果是过失所为,也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可从刑事法律角度检视潜水组织者的责任。

“GUE”是一个于1998年成立的以水下洞穴、沉船等探索为目标的非盈利性潜水组织。该组织要求严苛,且历来以安全而闻名。“GUE”很多潜水设备都需要设置双份保险,而且对于能见度低、狭窄的水下区域是不允许进入的。然而,仍有许多业内人士质疑,面对危险度极高的探险活动,“GUE”团队是否有足够强大的后勤支持,对于此次水下长城探索项目是否制定有周密的安全保障计划,以及“GUE”团队的水下测量项目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等。这些质疑无疑影响对此次事故定性。

如果“GUE”组织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检测潜水设备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行为,或者没有足够的救援保障措施,那么该组织可能承担相应的重大事故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就应予立案。

具体说来,在此次事故中,若“GUE”组织被定性为非法测量,加上无法确定潜水设备在随着潜水员入水时是否处于完好无损的状态,即便参与该组织水下测量项目的潜水员需自行承担一定的风险,但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该保障潜水设备符合要求,能够及时发现危险(如严密关注附近水域的过往船只),并在遇险后提供必要而有效的救助。也就是说,该组织的后勤团队是否健全、潜水装备是否经过严密的检测,以及检测过程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对这些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评定。不管其中哪一环节出现了纰漏或者重大过失,“GUE”组织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包括承担刑事责任。

无论是民间组织,还是个人私自组织的探险行为,即便拥有再强大的科技力量,也都有责任严防事故的发生。在一切活动中,保障人的生命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即使当事者承诺“责任自负”,相关责任方也不可能完全免责。

事件真相还有待权威部门做出调查。前文中提到的拿走象拔、潜水设备的可能的责任人以及组织者的相关法律责任,是基于刑法规则的研判,为公众提供一个围观事件的专业视角。最终的法律责任追究还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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