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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丨盗窃疑犯“见义勇为”:赏罚分明才能激励善行

澎湃特约评论员 刘昌松
2017-10-14 13:1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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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有一条热门新闻:三名女孩在杭州余杭区某酒吧喝酒喝多了,凌晨4点左右来到上塘河边,迷迷糊糊间一人掉进河里。马路上的三名小伙听到呼救后立即前往下河救人。落水的姑娘很快被小伙子们救到岸边,随后赶来的当地派出所民警表扬了三名深夜救人的小伙子。戏剧性的是,当天早上该派出所接到另一起报警,有人车里的3000元现金不见了,而夜班民警表扬的三名救人小伙子,居然就是这起盗窃案的嫌疑人,现三名小伙子已被刑事拘留。(10月13日《都市快报》)

警方赶到时发现河岸上三个小伙子守护着落水姑娘。警方供图

我关注的这则新闻的焦点不在这里,而在新闻后面的一条尾巴:“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说,三名小伙做好人好事的行为可能涉及到见义勇为;等三个人拘留结束后,基金会将重新调查,如果认定是见义勇为的,会进行表彰”。

我以为,杭州余杭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这种“不计前嫌”,明知做好人好事者是盗窃案嫌疑人,也表示要进行见义勇为调查认定,符合条件同样表彰的态度,消除了见义勇为认定上的“道德洁癖”观念,十分难得,值得推广。

毋庸否认,现在不少人甚至是见义勇为主管机关都认为,认定和表彰的“见义勇为”者,应该是公众学习的英雄模范,因而不能仅仅根据其某次行为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来认定,还应考虑他的一贯表现,有严重污点的人绝对不能认定。

例如,江西省贵溪市青年潘辉强勇斗持刀歹徒身负重伤后申报见义勇为,就因他此前曾有犯罪前科而被当地相关部门拒绝;而江苏南通市的《关于开展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候选人评选的通知》还明确指出,认定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应当是“社会反响好、群众认可,且一贯遵纪守法”的人。该市公民张豪与另3名同事一起参与一次救火,救出了一对老夫妻。另3名同事都获得了“见义勇为”称号,张豪却因曾“有过多次违法行为,殴打群众,甚至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而未被认定。

必须指出,在“见义勇为”认定上的这种求全责备做法,大大缩小了“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授予面,不仅寒了见义勇为者的心,也不利于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行列中来,对于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正气、祛除邪气,是有很大的负面作用的。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还用过去那种“高大全”的“完人”标准来寻找见义勇为英雄,要么根本找不到,要么可能要生拼硬凑,这都是极其有害的。

其实,对“见义勇为者”没必要进行神化,从相关立法文件对见义勇的认定条件来看,该项荣誉就是对某人有单项英雄壮举行为的表彰,而不是综合评定其为“道德模范”、“五好个人”,不应将其他因素绑架进来。拿《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为例,该条例第9条即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1)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2)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3)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4)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5)其他符合本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事迹突出的。”这里很清楚,某人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行为,即应认定为见义勇为并给予奖励。

现实生活中,人是复杂的生物体。某人可能一贯游手好闲,可夜遇歹徒强暴妇女能挺身而出,也毫不奇怪。这次余杭的三名盗窃嫌犯,“吃了上顿没下顿”,“常常深夜结伴出来,对没有上锁的车下手”,在不少人的观念里很容易被定义为“坏人”;但他们能够在深夜跳进水里救人,也反映了他们内心善良的一面,他们救人时就是在做“好人”。当民警问到他们为什么会救人时,“三个人都说,当时也没有多想,碰到有人落水求助肯定要救人”。我相信他们说的是心里话。

我们不能简单地用“好人”和“坏人”来给某人贴标签。当某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依法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就受怎样的处罚;而当他又出现英雄壮举时,该如何表彰,也应给予相应的表彰。

(作者系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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